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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作為

1,電子商務法的定義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和運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進行商品、服務、信息等交換等商務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下面簡單分析壹下電子商務法的定義。

第壹,電子商務法是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規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包括各種法律、法規、標準、協議、示範、規定等。為了確定電子商務活動中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整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規範電子商務行為,國務院及其部委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在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中占有壹定的比重。

第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範圍。只要屬於規範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法規,包括電子商務活動在內的所有環節都應納入電子商務法的調整範圍。

第三,電子商務法有廣義和狹義的定義。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電子商務活動中壹切關系的總稱。本書編者持廣義電子商務法的觀點。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電子交易關系的規範。

2.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法是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它也有自己的法律體系。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由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商務實體法和電子商務程序法三部分組成。電子商務基本法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電子商務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電子商務實體法是指規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本體及其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如電子交易法、電子簽名法、電子合同法等電子商務程序法,是指以保障權利義務的落實或職能義務的履行為重點的法律,如電子商務程序法。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三個部分相互聯系、相互制約。電子商務基本法起主導作用,電子商務實體法構成電子商務特別法,電子商務程序法構成訴訟和司法內容,構成電子商務法的統壹體。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屬於電子商務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屬於電子商務實體法。

3、電子商務法的特點

與傳統商法相比,電子商務法具有國際化、行業慣例性、開放性、兼容性和技術性等特征。

(1)國際

在空間上,電子商務法打破了傳統商法的常規,表現為雙邊、多邊甚至全球化。全球性特征決定了電子商務法的國際性,任何傳統法律都很難做到電子商務法這樣的跨國性和全球性的特殊性。在電子商務的立法實踐中,任何國家都不能以本國的具體情況為由搞特殊,而必須以全球商業統壹為解決方案,充分體現國際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示範法》)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等同示範法》(以下簡稱《電子名稱示範法》)是各國制定電子商務法和電子簽名法的基礎。

(2)行業公約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電子商務行業或領域的商務活動的規範,以行業的通行做法作為其行為的規範。壹般的法律通常不可能為其規定具體的行為準則,而電子商務領域的商務活動非常特殊,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所以在行業內是常規。有人認為電子商務法相對於那些“剛性法律”應該是“柔性的”,是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而不斷更新的規範。

(3)開放性

電子商務法是以數據電文、信息技術和網絡為基礎的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電子商務活動、數據電文、信息技術和網絡形式多樣,同時也在發展變化。因此,電子商務法必須是開放的。在國際組織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中,開放式條款和功能等同條款的大量使用就是開放性的體現。

(4)兼容性

電子商務法的兼容性是指電子商務法能夠適應數據電文、信息技術、網絡等著名的信息技術手段和形式,同時也使電子商務法復雜化。電子商務活動比傳統商務活動涉及更多的參與者,電子商務交易關系復雜多變:電子商務交易涉及交易、支付等多種手段,電子商務的信息技術基礎復雜且具有依賴性,電子商務法律必須兼容。

(5)技術

電子商務法的規範涉及許多技術內容,許多規範都是直接或間接由技術規範的演變而來,如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網絡協議技術、網絡安全技術、數據電文生成技術和傳輸技術等。,並應制定法律要求。

4、電子商務法的作用

1.營造電子商務的法制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是壹個國家或地區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電子商務的角度看,電子商務法將電子商務行為置於法律環境中。電子商務是壹種新的經濟形態,它所涉及的新的形式和手段,如數據電文、電子交易、電子支付、電子認證、現代物流等,都需要新的法律規範。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及時做出明確規定,讓電子商務有法可依。

2.確保網上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網絡交易是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和方式。保證網絡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有很多方法,主要是技術和法律。電子商務安全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使人們對電子商務產生懷疑,難以建立交易信心,從而阻礙了電子商務的普及和發展。電子商務立法是電子商務在法律上的可靠保障。

3.鼓勵電子商務的長期發展。

通過電子商務立法,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懲治電子商務欺詐,解決電子商務糾紛,鼓勵電子商務健康長遠發展。

4.促進信息技術的發展

信息技術是電子商務的基礎,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技術支撐。通過電子商務立法來規範信息技術的相關內容,用科學合法的手段解決信息技術中的新問題,有利於電子商務的順利進行和信息技術的進步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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