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有效的,因為電商網站是給客戶提供交易的平臺。韓是客戶,現已通過交易成功拍下該車。商家應該賠償,但是賣家講的是有人犯錯,所以犯錯的人是第壹責任人。他應該賠償韓的損失。如果錯誤只是壹個借口,那麽賣方必須支付韓的車。而且韓掌握了交易信息,這在法庭上是非常有利的證據。另外,既然交易已經成功,說明賣方已經知道買賣過程,也應該知道韓花了116元買車。為什麽他們連阻止都不阻止,反而把電子確認函和合同給了韓?這大概是車企的炒作,但沒想到韓會把他們告上法庭。
我認為反映出電子商務相關機構監管不嚴,沒有法律法規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應加強交易流程的嚴格性和準確性。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1:是有效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承諾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撤回承諾。《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他們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署壹份確認函。簽署確認函時合同成立。”
2.合同依法成立後,雙方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電子商務的對象主要有三個,壹是商品交易,二是知識產權交易,三是提供約定服務,其中商品交易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任何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均構成違約,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這方面,電子合同與普通合同沒有什麽不同。
電子商務法規案例分析1。承諾有效的,應當履行約定。
2.A公司違反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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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問題案例分析:違反合同法,與普通民事糾紛(如還債)沒有本質區別。理論上甲方可以主張解約,要求乙方退錢,但現實中能不能找到人又是另壹個問題。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因為是在邀請函規定的期限(7天)內作出的,是有效的;他們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成立的條件是1,雙方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的意圖是壹致的,真實的。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甲乙雙方符合合同成立的三個要件,故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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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5438年6月+2004年10月,楊先生認識了女孩韓。同年8月27日,韓給楊先生發短信,向其借錢應急。短信說:“我需要5000元。剛回北京做眼部手術,不能出門。請匯到我的卡上。”楊先生立即將錢匯給了韓。壹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的簡訊,借給韓6000元。第二次匯款楊先生沒有要借條,因為都是短信。此後,因韓壹直不提借款壹事,又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戒心,遂催促韓。但索要未果,遂起訴至海澱法院,要求韓返還其11,000元,並提交了兩張銀行匯款單和兩張存款證明。但韓說這是楊先生還之前欠她的。
因此,在庭審中,在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楊先生不僅提供了兩張銀行匯票的存款證明,還提交了壹部號碼為“1391166xxxxx”的飛利浦手機,裏面錄有壹些短信。比如:2004年8月27日,15:05,然後借點錢幫忙。2004年8月27日15:13妳怎麽這麽真實!我需要五千,不多也不少。況且我昨天剛回北京做眼部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見不到人。如果妳支持我,妳得把錢匯到我的卡上!等韓發的18短信內容。
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短信的手機號碼是韓本人撥打的。韓本人也承認,他是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的。
法院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關於認可的相關規定,對於“1391173xxxxx”手機號碼是否為韓女士所使用,壹審時已明確表示韓女士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委托代理人撤回認可,但其變更即表示不同意楊先生的意見。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在脅迫或嚴重誤解下認罪的。原告楊先生對手機號碼是否被被告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手機是否未被使用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且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為韓女士使用。
根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識別簽名人身份、表明簽名人認可該內容的信息。數據電文是指通過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傳輸、接收或儲存的信息。手機短信以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的形式出現。同時,手機短信能有效表達內容,隨時可檢索;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送者和接收者以及發送和接收的時間。我院楊先生提供的生成、存儲、傳輸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維護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通過考察用於識別發送者的方法的可靠性,我們可以確定作為證據的手機短信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資料、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當有其他書面證據支持。
從韓女士發給楊先生的短信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要求借款5000元,要求楊先生將錢匯至其卡上。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問楊先生錢是否存進去了。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6000元。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詢問錢是否已匯出。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6月1日,韓女士多次承諾償還楊先生。
楊先生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手機短信中註明的換錢金額和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反映的楊先生向韓女士匯款的金額和時間壹致,且手機短信中還含有韓女士還款的意思表示。兩個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先生提供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明事實的真實有效證據,本院予以采納,支持了楊先生要求韓女士還款的訴訟請求。
主要問題:
1.從法官對本案的判決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妳認為短信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嗎?
2.如何確定簡訊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之前,妳知道有相關案例嗎?
4.這個案例有什麽意義?
簡單回答:
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案,我認為是恰當的。根據案件描述和電子簽名法,本案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是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寬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文檔和合同,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臺實施之前,我們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缺乏最基本的規定,比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可以作為原件,在什麽情況下具有什麽樣的證據效力等,這對我國信息化事業的發展非常不利。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作為證據審查數據電文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存儲或者傳輸數據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維護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於識別發送者的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的真實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系統的操作者、運行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比如傳輸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入侵或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能否有效識別發送方等等。
本案中,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及相關條款的規定,對主要證據——手機短信的真實性進行了審查,在確定信息來源、傳輸時間、傳輸系統基本可靠、文件內容基本完整,且沒有相反證據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定了這些手機短信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適當準確,判斷方法科學合理,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臺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上海高院也出臺了相關解釋,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這種情況得到了根本改變。
據相關報道,此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判決的首例案件,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進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相關的活動在法律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準。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評析:聞庫。百度壹下。/view/165d 72 ffff 70517552989。
(美國)匡威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博客。新浪網../s/blog _ 5d8d96060100cz3。
(1)內容概述:
甲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乙方發出要約,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承諾。屆時合同已經形成,但甲方未能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而是在有效期屆滿後,按照瑞星國際MP通知乙方再次拒絕,然後甲方再以另壹價格與丙方達成交易。從而引發糾紛。
(2)B公司的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壹。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必須有壹個或多個當事人;
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3)本案中,甲、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訂立了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了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有效。
(3)A公司以2300美元/噸的價格將咖啡豆賣給美國的C公司,構成了對B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在6月1日至6月8日規定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壹經形成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電子商務法律保護,故甲公司在有效期內未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未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B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向A公司作出承諾,但A公司在6月9日發現郵件,有效期已過,到期後又以國際市場上漲的價格與C公司達成交易,構成違約。
關於要約,A公司作為要約人,有權根據國際市場價格確定要約和更新要約,但要在有效期之後。
4.現行《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為書面形式的種類,確認電子合同與來自法人的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由此可見;有案例可用:
1.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P255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格式。狹義:指EDI擬定的合同。
其特征在於:
1.合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在互不見面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操作。
2.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在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成立。
3.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信息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要約和對要約的承諾可以通過信息電文的方式表示。為數據電文在訂立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提供法律保護。
(5)、靈感:
1.電子商務是虛擬世界中的貿易活動。作為朝陽產業,它面臨著諸多障礙,其法律規範的制定應該是相對落後的,因此應該大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護。
2.作為交易雙方,應在電子商務交往中自覺履行相應的簽約義務,以發展壯大電子商務這壹潛在產業。
3.我們既然了解了這個案例,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同時,也要懂得在今後的生活中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