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根據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坦白程度和悔罪表現,可以將標準刑降低到10%以下。依法主動投案自首的除外。是否構成當庭自願供述的量刑情節,重點在於以下幾點:第壹,必須當庭供述。當庭自願供述的量刑情節不同於其他量刑情節,主要來源於程序法。《兩高壹高》《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關於審理認罪案件的意見》)、《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關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說明對當庭自願認罪的罪犯從輕處罰具有程序意義。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在明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後,可以自願認罪並承擔法律後果,使法院可以用普通程序進行簡化審理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我們認為,是否當庭認罪,構成當庭自願認罪、當庭翻供、當庭翻供。只要不屬於自首、坦白(指《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情形),就應以當庭自願坦白為準;認罪認罰情節,應當從輕處罰;罪犯當庭自願認罪,但在偵查起訴階段不認罪的,不影響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的認定,但在從輕處罰時會酌情考慮;犯罪分子在偵查起訴階段認罪,但當庭不認罪的,不能構成當庭自願認罪量刑的情節;如果犯人當庭不認罪,而是在庭審結束後、宣判前認罪,則不應認定為當庭自願認罪,因為這並沒有簡化審判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被告人供述,公訴機關認可,量刑時也可酌情考慮;犯罪分子壹審拒不認罪,壹審定罪後二審認罪的,不應認定為當庭自願認罪,二審從輕處罰。第二,認罪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在審判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由於客觀條件、醉酒、記憶不清等原因,可能無法如實供述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情節。可能有人對鑒定結論、價值憑證等證據有異議,但只要對指控的犯罪後果、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動機等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不影響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都應當認定為認罪。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自首和立功解釋》)第1條規定,“辦理* * *共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其他共犯所知道的* * *共犯的事實,才可以認定為自首”。我們認為,上述關於自首的司法解釋精神也應當適用於當庭自願供述的情形。第三,認罪內容只要求犯罪人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承認被指控的罪名。在審判實踐中,犯罪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構成什麽罪名,或者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其他罪名。但只要犯罪人不是為了擺脫犯罪而故意掩蓋罪行或者捏造事實,不影響其當庭自願認罪的量刑情節。值得註意的是,如果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有誤解,在本案中,認定“法庭自願認罪,J穗節,無異議時。但在實踐中,有這樣壹種情況,就是被告人對自己犯罪的供述非常詳細,就是他交代了自己詳細的犯罪事實,壹般人會認為構成犯罪,但他就是不認罪,想當然。極端的話,被認為是“替天行道”。根據上述要件,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當庭自願供述”情節。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第壹,《關於審理認罪案件的意見》中的適用範圍是“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願認罪的案件”,以上概括的要件只符合前半部分的要求;第二,如果將上述情形認定為“當庭自願認罪”情節,如果在判決書中也予以認定和表述,將導致惡劣的社會影響。雖然可以理解,這個情節雖然認定了,但不壹定是從輕處罰,只要在判決中認定了,人們特別是被害人就很難接受。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的批復》規定“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在這方面,關於當庭自願供述的答辯精神也適用於量刑情節。比如,A被B打傷後,回家帶刀刺死B,造成重傷,公訴機關指控A故意傷害罪。庭審中,甲方對涉嫌刺傷乙方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如實供述了每壹項犯罪情節。但由於甲方法律知識貧乏,當庭陳述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認為不應該判其有罪。我們認為,A某當庭承認其犯罪事實的行為,不能因為其不認罪而構成當庭自願認罪量刑。第四,當庭認罪,但不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或者簡易程序的,仍然可以確定當庭自願認罪的情形。根據《關於審理認罪案件的意見》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如果被告人是盲、聾、啞,如果被告人是外國人,如果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即使犯罪人當庭認罪,也不能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或者簡易程序。我們認為,只要被告人能夠當庭認罪,即使法院不以其他理由簡化審判程序,也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當庭自願認罪。在法律審判中,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對量刑有很大的幫助。即使情節不嚴重,也有可能判緩刑。認罪悔罪是從輕處罰的壹個方面。不認罪的話,會從重判刑。認罪悔罪是緩刑的基本要求。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判緩刑,也可以減刑、量刑,但刑期不能減為原判刑期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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