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發生婚外情後,如果另壹方想打官司,需要調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婚外情取證的內容:(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2)錄音: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時,配偶承認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等。;(3)視頻:展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關系的各種視頻;(4)手機短信:關於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的短信。有時候,配偶和自己,第三者和自己可能會通過短信聯系。涉及到婚外情,這樣的短信可以留作證據。但是由於短信的特點,很難保存,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的發送者和接收者是誰,所以需要采取壹些特殊的措施來保存,可能還需要壹些輔助證據來證明婚外情的事實。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都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比如,短信留在接收方手機中未被刪除,存放在手機的存儲空間或存儲卡中,或者短信被固定並經公證處公證,作為證據備查;電子郵件:有時候配偶會通過電子郵件聯系第三者,也會涉及婚外情。有的當事人會將郵件內容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有的則通過公證的方式保留電子證據。但是,單單把電子郵件作為婚外情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它可以確認發件人和收件人是誰,它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幫助證明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6)配偶和第三者親自承認的書面材料:像我們在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有婚外情的壹方給配偶寫了保證書,保證不會再和XXX發生婚外情。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七)鄰居朋友的證言:註意婚外情的取證方式。無論是自己收集證據,還是請別人幫妳收集證據,都要註意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是不會采信的。
法律客觀性:
婚外情基本有三種形式:壹種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通奸;二是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義重婚的形式。律師建議:婚外情取證註意事項: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很多當事人的難題。壹般情況下,幾乎不可能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所以要盡可能收集間接證據,比如查電話通話記錄、短信、通信等。,而且最好是拍攝獲取影像資料。如果配偶和愛人在外買房或租房共同生活,當事人可以註意收集有關房產公司或房屋出租所在地物業公司的購房合同、繳納物業費、水電費等相關證據。還有,如酒店賬單、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證明等。形成嚴密的證據鏈對打贏官司非常重要。在家取證可能會被法院接受。在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人在自己的床上拍攝配偶和第三者的照片,更容易被法院采信。在自己家裏抓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更何況是闖入他人住宅,不構成刑事責任。但當事人不應將自己“捉奸”的照片在公眾場合傳播,更不應對第三人進行人身侮辱,否則侵犯第三人名譽權的行為可以成立。“110”可用於異地“抓奸”求助。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闖入他人住宅取證。因為這種取證方式是違法的,可能會導致破門而入的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壹方能夠確認丈夫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屋,然後做詢問筆錄,確認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這種證據通常會被法院接受。在公共場所取證,法院可以受理。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壹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但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密照幾乎看不出配偶有重婚或與第三者長期穩定同居的情況。他們只能從壹個側面證明自己有不正當的異性關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以夫妻名義重婚罪的認定比較困難。取證很難。重婚罪要求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必須具備外在的外貌特征:比如以夫妻名義申請戶籍、買房租房、舉辦婚禮,只要不是以夫妻名義,就不構成重婚罪。更具體的說,如果丈夫和第三者領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同居,向外國“夫妻”介紹自己的身份,以夫妻名義出行,那麽鄰居和親友認可的證言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了孩子,醫院記錄顯示男方是父親,也是重要證據,但如果記錄只是基於女方的陳述,或者與男方根本沒有聯系,單獨生孩子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弱”了。壹個業余“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時間走街串巷,下鄉調查,終於查出了丈夫包養小三並生了孩子的事實。為了拍攝“奸夫淫婦”和他們的“全家福”,她背了好幾個月的相機,卻始終壹無所獲,在取證上屢屢碰壁。為了保護業主的隱私,物業公司三緘其口。鄰居也不想多管閑事,怕惹事。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困難,重婚案件的成功率很低。近年來,北京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非常少。很難證明床上同居。當夫妻因為壹方的“婚外情”而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壹方必須想方設法獲取另壹方“不忠”的證據,以獲得心理安慰,實現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權益最大化。於是,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種偵探社、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當事人抱著“抓奸取證”的心態,不惜壹切代價。那麽,在離婚訴訟中辛辛苦苦取得的“證據”到底有什麽作用呢?從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壹定得到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只有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壹兩張“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難以證明長期共同生活,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對於精神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太可能支持。律師提出,婚外情的證據壹直很難獲取。壹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壹方面不能侵犯他人包括第三方的隱私權,否則取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