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又稱民法體系、法典法體系、羅馬法體系、羅馬-日耳曼法體系,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會法等相關法律元素,逐漸形成的壹個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西方現代化的過程中,歐洲國家通過模仿法國和德國的立法模式制定了自己的成文法典,並通過將其強制到各自的殖民地而逐漸形成。大陸法系分布廣泛,歐洲大陸、亞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大部分國家都屬於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是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逐漸形成的,以衡平法和成文法為主要淵源,吸收了羅馬法、教會法和中世紀商法的壹些原則和制度的世界性法律體系。普通法體系涵蓋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亞洲和非洲的壹些英語國家和地區。
從兩大法系的歷史傳統來看,主要有以下差異:(1)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羅馬法的繼承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遺囑繼承和商法領域吸收了羅馬法的壹些原則和制度。另壹方面,大陸法系是在充分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吸收羅馬法的制度,采納羅馬法的各種制度、原則、概念、條款、方法而發展起來的。
(3)法律制度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為補充。體系非常復雜,缺乏系統的分類和部門法之間的邏輯聯系。法官在法律發展中處於核心地位。他們不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解釋者和執行者,被稱為“法官法”。在大陸法系中,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成文法的權威,不僅法律體系完備,而且概念和術語明確;此外,法官的作用非常有限。他們被視為執行法律的工具,不允許他們擅自創造法律,這違背了立法者的精神。
1/2頁
(D)司法組織和對程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沒有普通行政訴訟和普通訴訟之分,法官從律師中選拔,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具有很強的黨派性;而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由政府考核後任命,更註重實體法,認為程序法只是適用實體法的工具,壹般采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5)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壹般強調法律的實際效用和經驗,重視從以往案例中歸納推理出適用於新案例的原則;而大陸法系更註重法律的理論概括。在司法判決中,強調概念的邏輯性、抽象性和明確性以及語言的精煉性,采用演繹推理的形式,只能以具體法律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
除了上述主要區別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機構設置、法律概念和術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此外,在區分兩大法系時,我們不難發現它們有以下相似之處:1,兩大法系的本質都是建立在現代資產階級生產方式基礎上的。2.兩大法系的法律指導思想深受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的理論影響。3.他們的法律背景是建立在資產階級商品經濟、資產階級民族團結和資產階級意識形態基礎上的。它們繼承了羅馬法、基督教法和日耳曼法的傳統,唯壹的區別就是主體是誰。
以上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異同比較。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兩大法系逐漸靠攏,彼此之間的差異也在逐漸縮小。但是,由於兩大法系不同的歷史傳統,它們之間的基本差異將長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