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文明行為宣傳的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相關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社會文明風尚行動,開展文明創建活動,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四)指導和協調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和輿論監督,倡導文明行為;
(五)監督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有關建議和投訴;
(6)做好其他相關文明行為的宣傳工作。第六條市和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具體工作。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推進文明行為。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規範與倡導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踐行公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守則等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第十壹條倡導公民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在公共場所註意自身形象,舉止文明,著裝得體,不過度暴露身體,不發出任何聲響;
(二)依次等候服務,禮讓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人;
(三)觀看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時,遵守場地秩序,服從現場管理;
(四)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室內公共場所,主動將手機等電子設備調至靜音,以免影響他人;
(五)在公共水域遊泳、垂釣、垂釣等活動時,遵守水域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維護窗臺、陽臺等設施及其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墜物,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上拋擲物品;
(七)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第十二條倡導公民維護城市市容和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維護市容整潔,不亂塗、亂寫、亂刻,不隨意張貼、懸掛、散發廣告傳單;
(二)維護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煙頭、雜物;
(三)控制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區域吸煙;
(四)愛護花草樹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樹枝、損壞綠地;
(五)保護水環境,不向海洋、河流、水庫、池塘等海岸地區和水體丟棄廢棄物;
(六)保護大氣環境,不得在禁放區露天燒烤,不得在露天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稭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七)開展廣場舞等露天文化體育活動,合理使用音響設備,避免對他人造成影響;
(八)主動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時,遵守本行政區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的規定;
(九)其他維護城市市容和公共衛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