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律制度中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僅有十惡、五刑等制度,還有八議、公務等法律制度。在司法機構上也最為完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禦史臺三權分立的司法審判體系。
由原來的亭衛改造而成的大理寺,北齊時稱為“大理寺”。它是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理流亡國外以上的案件。
刑部負責審核大理寺判處流放以上的案件。禦史臺負責監督文武官員。但也可以參與重大冤案的審理。於是形成了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審查、禦史臺負責監督的司法審判體系。當然,在三大司法機構之上還有壹個皇帝,他主宰著所有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權力。
隋唐時期的地方司法機關仍然是地方行政機關。例如,在州(縣)壹級,設立“曹”受理刑事案件,設立“胡俟”受理民事案件。縣內有司法助理員和歷史學家協助縣長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縣以下在鄉、鎮、村設立的鄉官、李政、方正、村正管轄本轄區內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
宋朝
宋代的司法制度大部分沿襲了唐代的制度,但也有所不同。大理寺和刑部保持職責不變,但在宋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設立了審判庭,又稱宮廷審判庭,是宋初的審審機關,也有審審權。因此,刑部和大理寺的權利被削弱了。宋神宗熙寧三年後,審判法庭被廢除,審判和復審權回到大理寺和刑部。
禦史臺除了可以接受樞密使的權利,還可以接受官員受賄和地方申訴的案件。
此外,宋代還設立了三個法定機構,即鼓樓,檢察院,李檢察院,以處理直接向法院申訴的案件,以及不公正的案件上訴。
當地司法機構保持不變。
元朝
元朝由少數民族統治,司法機構設置比較混亂。沿襲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刪除了。中央司法機關設置了大政府、刑部和鄭玄院。大宗付正是類似大理寺的中央司法機關。刑部的審查職能不變,但同時被賦予壹些司法職能。玄正元主要管理僧人的案件。禦史臺的功能不變。
地方司法機關有道、府、府、郡。
明王朝
明朝重新建立了元朝廢除的大理寺,但其職責改為法律審查機關。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刑部。所有的刑案都要經過大理寺的審核,可見刑罰和大理寺的作用與唐宋時期正好相反。禦史臺改為都察院,職責不變,是監督官員,參與大案要案的審理,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機關為道、地、郡三級,負責所管轄的案件。
清朝
司法保持了明代三大司法機構的設置,職責相似,但司法部的司法權更大。三大司法機構中,司法部是壹把手,司法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約。在清朝,設立了壹個專門的司法機構院來處理少數民族事務。皇室內部的案件由宗仁院的警戒部和內政部處理。
地方司法機關有省、地、縣三級司法機關。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司法是由中央政府設置的,地方政府是司法與行政壹體化的體制。因此,總的來說,可以說司法和行政沒有區別。即使在中央設立專職司法機構,也是從屬於行政的。專職司法機構是不可能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因為司法官員的任免是由皇帝決定的,皇帝是壹個具有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獨特個體,這就決定了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不可能獨立,也不可能獨立行使司法權。
參考書目:
1,《中國法制史》,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2.《中國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和郭健合編。
3、《中國古代刑與法》,新華出版社,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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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刑部和大理寺的職能互換。刑部負責首都案件的審理和國外案件的審查。刑部設尚書為二品,左右侍郎為三品。當初分為本部、比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四個部分。按地區劃分後,改為十三個官署。刑事審判是司法部最重要的職責。有初審、復審和聯審。壹審案件主要包括皇帝交辦案件、北京民事訴訟和越南訴訟。有時他還被命令去各個地方審理大案要案。史靜的訴訟主要由懲罰部受理。刑罰部根據案件管轄範圍審查死刑案件和上訴案件。史靜和十三個局的死刑案件必須由刑罰部審查。刑部受理的申訴案件來自總政治部鄧,有時甚至是特邀司機提出的上諭。每壹個司官審理的案件,無論壹審還是復查,結案後都要經過司頭,送大理寺復查。未經大理寺批準,不得執行。刑部是最重要的中央審判機關,所有的法庭審判、大審、熱審、冷審、京外合審、臨時合審都有參與。刑部也派人到各地配合審查官和地方司法官員執行死刑。
大理寺
在中國古代,官方機構負責審查和修復刑事監獄。它最早建立於北齊,隋、唐相繼建立。吳元年(1367),朱元璋置大理寺卿,秩加三。朱元璋在第二年稱帝後也跟隨。此後,名稱和編制不斷變更。到了永樂,就敲定了。大理寺有壹清、壹左、壹右,還有左、右廟,如成和右廟。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專審天下刑名,凡罪名不符者,將依法予以駁斥。如果出了事,詳細說明情況,確定處罰有罪無罪。它和刑部、都察院壹起,被稱為三法司。刑部受世人譴責,都察院糾察,大理寺反駁。未經大理寺批準,各部不準送監。大理寺審理案件時,最初配備了刑具和監獄。弘治以後,只看卷宗,所有犯人都不去廟裏。大案由三法司共同審查,刑部和都察院壹審,大理寺二審。明中葉以後,刑名的把柄都被宦官抓住了,甚至宦官在大理寺的時候,烈卿都是他授意的,大理寺名存實亡。清朝沿著明朝建立制度,設立大理寺,地位與明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