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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直接郵寄到國內算走私嗎?

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郵寄的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或者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未向海關申報並繳納關稅的,將構成走私。

法律依據: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逃避國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進出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走私行為: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並提交有關許可文件,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和進境境外運輸工具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以及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第八十五條個人攜帶或者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並處罰款。

擴展數據:

走私: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走私: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國家限制運輸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

(二)藏匿、偽裝、隱匿、謊報或者以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依法限制進出境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

(三)虛報或者隱瞞進出口貨物價格,逃避關稅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銷售保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口境外運輸工具,並繳納關稅的;

(五)未經海關許可,向特定企業、特定用途銷售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並繳納關稅,或者將特定地區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擅自運往中國其他地區的。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走私罪論處:

(1)直接向走私分子非法購買走私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而無合法證明的。

1993年12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懲治走私罪和走私罪的暫行規定》指出,對走私罪和走私罪的處罰,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走私活動時,應當嚴格查驗經銷國家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或者經銷國家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自用的單位和個人的有關手續或者證件。

其中,汽車、摩托車應具有貨物進口證明,或走私汽車、摩托車沒收證明,以及緝私措施項下沒收車輛指定銷售單位的發票;其他商品應具有合法經銷單位的進口手續、發票和合法的處罰決定之壹。不具備上述手續或證件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經銷的,沒收商品,沒收銷售金額,可以並處商品等值10-20%的罰款;經查證屬實是走私貨物的,沒收貨物,沒收銷售所得,可以並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2)購買大宗家用電器等自用物品的,處以10-30%的罰款,購買汽車、摩托車自用的,予以沒收。

2.提供手續、證件、車證、資金、交通工具、倉儲等便利條件者。為非法進口商品牽線搭橋的,沒收專用工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3倍罰款;無法確定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罰款。

3.走私販私,除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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