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在監督抽查中,過度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者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某種方式向社會推薦產品或者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此行為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國家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實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認證機構將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國家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通過認證後,認證機構將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允許企業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凡屬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單獨進行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抽取檢驗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支付。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由接受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驗結論。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被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