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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規則

實踐中對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存在不同看法。

壹種觀點認為雙方無意建立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在校實習生雖由用人單位管理,但與用人單位不形成人身依附關系,在身份上仍依附於學校。雙方都不應受到勞動法規的調整。

另壹種觀點是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勞動法並沒有把實習生排除在工人之外。在校實習生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和命令,是下屬並獲得報酬,是實際意義上的勞動者。

兩種觀點都有壹定的合理性,不能絕對化。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斷。

我收集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四個相關案例,其判決要點概括如下: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學生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但可以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簽訂實習協議,不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的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意錄用時就知道自己的身份。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第壹,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學生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學生可以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6號,2010

裁判員

即將畢業的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明知求職者是在校學生,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已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

法院認為

首先,判斷原告郭與被告益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原告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原告與被告益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年滿19周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僅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不排除在校學生。學生身份並不自然地限制郭作為壹名普通工人加入勞動隊伍。

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該規定僅適用於學生的勤工儉學行為,不能否定學生的勞動權利,推斷學生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綜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學生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所以原告可以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

其次,原告郭和被告益豐公司的勞動行為不屬於《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這壹規定是針對學生仍然以在校學習為主,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課余時間在單位做社會實踐,補貼學費和生活費的情況。勤工儉學和實習,學生與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必要明確崗位、報酬、福利等。

本案中,郭的情況顯然不屬於勤工儉學或實習。郭求職登記時,已完成全部學習任務,並明確向億豐公司表達了求職和就業的願望。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郭在與億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也按規定為億豐公司支付了勞動報酬。億豐公司支付郭勞動報酬並進行管理,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因此,益豐公司辯稱雙方實習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原告郭在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被告億豐公司所要求的錄用條件,但郭在填寫億豐公司求職人員登記表時明確告知億豐公司自己是2008屆畢業生。2007年是學校規定的實習年,他可以正常上班,但他還沒畢業。億豐公司完全清楚這種情況。在此基礎上,雙方就應聘和錄用達成壹致,並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者脅迫的情形,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且郭已於2008年7月取得畢業證,益豐公司關於郭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說法不能成立。

綜上,原告郭與被告億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雙方簽訂實習協議,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2016)蘇01民中6088號

上訴人姜與被上訴人省地質測繪院簽訂實習協議,由上訴人本人填寫。根據該協議,上訴人以學生身份參加被上訴人單位實習,被上訴人單位委派人員指導其實習。實習期間發放實習津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同於勞動關系下的權利義務。

2015年9月2日,上訴人還向被上訴人提交了實習於同年9月1日結束的說明。

因此,上訴人姜與被上訴人省地質測繪院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圖。

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安排其工作並進行管理,在實習期間,上訴人是在被上訴人所在單位的指導下從事相關工作,接受被上訴人的指揮和管理是實習本身的內容之壹,不能作為確定勞動關系的依據。

三、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就業協議。

(2016)蘇01民中5544號

余生前與聚友文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三年。在該合同中,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內容,如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

據此,可以認定上述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體現,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勞動合同關系。

聚友文化公司上訴稱余生前與大學生存在臨時實習關系,且因管理失誤與余簽訂了勞動合同,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聚友文化公司還以於系未畢業的大學生為由,訴稱於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本院不予支持。

四、就業時了解學生身份,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2017)蘇01民中3905號

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雖然馮樂濤在與唐堯公司簽訂協議時是學生,但唐堯公司對馮樂濤的情況是完全清楚的。在此基礎上,雙方就應聘和錄用達成壹致,並簽訂了《員工培訓協議》和《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勞動關系成立,合法有效。

唐堯公司上訴認為,馮樂濤是學生,唐堯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的意見,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聲明:文章觀點僅供參考,不得作為決策依據。具體問題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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