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
壹.接受
條件: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應用;(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令第。司法部41)
2.律師事務所章程;(基於同上)
3.發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律師資格證書、從事專職律師業務的保證書;(基於同上)
4.資金證明;(基於同上)
5.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基於同上)
6.書面合夥協議。
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整、規範、有效。
本崗位負責人: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受理人。
工作職責和權限:
根據驗收標準檢查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填寫《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書》交給申請人,作為領取批準文件的憑證;整理好申請材料和受理通知書後,填寫審批流程表,提交給審核人員。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中止受理,並填寫《行政審批事項補充相關材料通知書》提交申請人,待材料齊全後再行申請。
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填寫《行政審批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提交申請人,並向上壹級備案。
時限:2個工作日
第二,審計
標準:
1,申請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第20號令。司法部41)
(1)律師事務所名稱和執業地點;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
(四)律師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和設立、變更程序;
(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七)啟動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八)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債務承擔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10)律師事務所章程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令第號。司法部41)
4.資產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基於同上)
5、有3名以上律師;(基於同上)
6.發起人必須是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律師;(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令第。司法部41)
7.發起人必須具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歷,並且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基於同上)
該崗位負責人:公證律師工作管理部審計員。
工作職責和權限:
根據審計標準進行審計。
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在審批流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和審批意見轉送審核人員。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中止審批,並填寫《行政審批項目中止審批通知書》提交申請人,待材料齊全後再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在審批流程表上簽署不予批準的意見和理由,然後轉送審核人。
時限:5個工作日
第三,復習
標準:與審計標準相同。
該崗位負責人: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科長
工作職責和權限:
按照評審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評審。
同意審核人的意見,在審批流程表的審核欄簽署審批意見,並轉送審批人。
如不同意審計人員的意見,應與審計人員溝通,交換意見,提出復核意見及理由。如果仍不能達成壹致,應在審批流程表的審核欄中簽署不同意意見,並轉交給審核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四。審批
標準:與審計標準相同。
本崗位負責人:主管領導。
工作職責和權限:
根據審批標準進行審批。
同意審核意見,在審批流程表中填寫審批意見,返回受理人員。
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交流意見,在審批流程表的審批欄簽署異議,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動詞 (verb的縮寫)通知
該崗位負責人: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工作人員。
工作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結果;
2.簽發的文件是完整、正確和有效的;
3.保存和歸檔的審批文件完整、規範。
工作職責和權限:
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做出審核意見並歸檔。
將批準的項目通知申請人。需要向上級報告的事項,應當通過渠道向上級報告。
對於退回的暫緩件,必須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要求,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不批準的,必須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同時向上壹級備案。
審批結束後,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按規定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