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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定義是什麽?具體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不當得利是指他人因沒有法律依據獲得利益而遭受損失。需要註意的是,不當得利是法律適用中的壹個“兜底條款”,只有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條款。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失去法律依據後,經確認是因給他人造成損失而取得的利益,應當承擔返還的義務。比如賣的時候多付了貨款,把失物找回來據為己有。獲得利益的叫受益者,遭受損失的叫受害者。所以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間就形成了債務關系。受益人是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

2.具體的法律規定基於《民法通則》第118條、《民法通則》第122條和《民法通則》第92條。

具體規定如下: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同樣受到損失的人。”正因為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即使是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遭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得利的人稱為受益人,即不當得利債務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債務的責任;財產遭受損失的人稱為被害人或受害人,不當得利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債券。

補充材料:

不當得利的條件

(1)壹方取得財產利益:

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性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

(2)壹方遭受損失:

只有壹方獲得財產利益,沒有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就不存在不當得利。如果A投資建設廣場,與B相鄰的房屋價值急劇增加,B獲得利益但沒有給A帶來損失,B對A來說不是不當得利..這裏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損失(可用利益)。

(3)收益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害人的損失是由受益人的利益造成的。但是,受害人的損失範圍和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壹定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者損失大於受益。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此外,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和受益人獲得的利益不壹定相同。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權處分人取得財產價款,原所有人失去財產所有權,但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4)沒有法律依據。

獲取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不當得利因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而成立,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稱為“無法律依據”。無法律依據是指沒有合法的領取利益的理由,而不是沒有合法的取得權利或財產的直接理由。有統壹論和非統壹論兩種意見。

?不當得利的適用條件

1,不當得利的適用要有明確的條件。

2.需要註意的是,不當得利是法律適用中的壹個“兜底條款”,只有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條款。

?不當得利的類型

(1)支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受益人基於給付行為而收受他人轉移的財物或利益時,因給付目的的缺失而產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支付目的的缺失,可以是壹開始就沒有支付目的,也可以是後來支付目的不存在,或者沒有達到支付目的。這裏的支付目的是支付的原因。給付人贈與財產總有壹定的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裏的目的或理由就成了收受人收受利益的法律依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支付的目的(理由)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那麽接受者的利益就會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不支付不當得利

不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原因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和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受益人行為、受損人行為和第三人行為。基於這些原因,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人無權從中受益。因此,不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定事由”是指受益人沒有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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