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雲騰:首先,實施案例指導制度的機關不僅是人民法院,還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就是說,未來將出現三個系列的案例指導制度,即公安指導案例系列、檢察指導案例系列和審判指導案例系列,分別指導公檢法三個機關的司法工作,與其他國家壹般只參考法院判例的案例或判例有很大區別。
其次,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是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政策,有效體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壹致認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壹的案例。
因此,指導性案例必須是體現司法公正、為人民所稱道、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案例。是案件中的精品案例和樣板案例,是法官審判執行中應當參照的範本,是宣傳法治的活榜樣,是樹立法治和司法權威的典型,是理論研究的生動素材,是體現司法智慧和審判經驗的載體。
這和我們平時對國外判例的理解很不壹樣,也和我們之前想象的案例指導制度不壹樣。
第三,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從性質上來說,是壹種解釋法律的形式,更準確地說,是壹種解釋憲法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形式,比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物權法的指導性案例,實際上起到的是解釋、澄清、細化相關法律的作用。
這裏需要明確的是,指導性案例對法律條文的原則性、模糊性甚至疏漏具有明確、具體的補救作用,不是造法作用,而是解釋作用。
所以,指導性案例是法官解釋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是總結法律經驗的規律而不是創造法律經驗的規律。
最後,人民法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就是要發現、公布、樹立、普及那些具有獨特價值的案例,充分發揮這些案例獨特的啟發、引導、示範、規範功能,讓廣大法官及時關註這些案例,及時借鑒這些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維,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辦理案件。
因此,構建案例指導制度的根本原因是適應公正處理各類案件的具體需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平等性與多樣性的統壹,實現司法案件的裁判尺度與公正性的統壹。
案例指導系統的探索與發展歷程
記者:中國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起源於什麽時候?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有什麽特點?
胡雲騰: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者開展了案例研究,探索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
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案例的作用。從上世紀50年代初開始,它就開始整理、選編案例,總結審判經驗,指導法院的審判工作。
可以說,總結出來的案件規律和審判經驗作為法律適用。
改革開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關於破壞軍婚的司法解釋,開啟了以案釋法的嘗試。
從1985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開始刊登指導性案例。
當時還要求公報公布的案件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這壹實踐標誌著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
25年來,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例的做法沒有堅持下來,但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把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進行參考或研究。
所以我個人認為1985應該算是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年份。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成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主要任務是編輯《人民法院案例選編》,供全國法院裁判案件時參考。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後來的國家法官學院開始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合作編輯《中國審判案例匯編》。
這是當時最有影響的兩個案例作品。
進入新世紀,最高人民法院業務庭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視指導性案例的編輯出版工作。與此同時,專家學者編撰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和讀物日益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齊放、碩果累累的局面。
這壹階段的案例研究起到了以案析法、以案富法、以案普法的作用,為構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胡雲騰:《條例》只有九個簡短的條文,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明確指導性案例發布的主體。
壹開始就規定,對全國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壹發布。
二是列出指導性案例的選擇範圍。
即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社會廣泛關註;2、法律規定了比較原則;3.典型;4.困難或新類型;5.其他指導性案例。
三是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工作機構。
為做好案例指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案例指導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性案例的組織、審查和匯編工作。
四是明確案例指導的程序。
包括推薦程序、審核程序、申請程序、討論程序和發布程序。
五是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效力。
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六是明確了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的清理和發布問題。
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符合《條例》規定的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應當重新發布;如果不重新公布,就不再被視為指導性案例。
對壹些問題的深層解讀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雖然不多,但是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註。很多專家學者認為,條文中的“同類案件”、“應當參照”、“具有指導作用”等措辭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規定》提到了,就沒有必要執行,應該允許有條件的例外。
妳怎麽看待這些不同的觀點和建議?
胡雲騰:《條例》頒布後,理論界和實務界在理解《條例》相關內容時出現了壹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條例》的實施細則,對壹些不明確的問題進行澄清。
這裏我只說壹些規定中不明確的問題,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純屬個人理解。
目的是引起人們的思考,幫助我們起草今後實施的細則。
首先是如何理解“同類案件”。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進壹步研究。
我的理解是,類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的案件。
包括行為相似的案件(如利用虛假訴訟騙取他人財物或利用網絡誹謗他人)、性質相似的案件(如罪名相同、民事事由相同的案件)和爭議相似的案件(即爭議問題相同的案件,如知識產權案件中對同壹商品的理解和認定)。
這裏的相似不僅指相似的結果、相似的數額或其他相似的情節。
二是如何理解“引用”。
我的理解是,參照就是參照和遵從,即法官在審理案件和處理不相似案件時,可以參照用於指導案件的裁判方法、規則、法律思維、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在處理類似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時,要遵循和遵循指導性案例的判斷尺度和標準。
三是如何理解“應指”。
應該是必須的。
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考指導性案例,如果沒有參考,必須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參照指導性案例,不說明理由,判決與指導性案例差異較大,司法公正明顯喪失,可能是不公正判決,當事人有權申訴和上訴。
第四,裁判文書能否引用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依據。
規定不明確,對此有三種觀點,壹是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引用,二是不能引用,三是可以作為裁判說理引用。
這需要具體研究和評論。
我個人的意見是,考慮到指導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具有解釋法律、指導判決的性質和功能。
所以至少可以作為裁判的說理來引用。
五是指導性案例的形式。
條例中沒有規定。在比較研究了國內外相關案例和判例後,我們初步設想將采取四個部分的形式。第壹部分是第壹部分,包括指導性案例的數量、名稱和類型。
建議采用“立法”加年份加案件類型加序號的方法,如“王使用信用卡套現非法經營案,法(2011)第1號”;第二部分是指導要點,主要總結了指導案例的指導價值和作用;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紹,主要是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概述;第四部分是裁判結果和理由,主要總結指導性案例的裁判結果和充分理由。
第六,指導性案例的工作和發布機制。
我們正在起草指導性案例的推薦標準和具體標準格式。
初步考慮是,做好案例指導工作,要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系統內外的積極性,建立理論界和實務界相互支持、四級法院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
至於高級人民法院和其他地方人民法院乃至相關業務部門是否可以出版、編輯案例,決定對此沒有明確,這是下級法院和有關方面非常關心的問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中已經明確,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後,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總結案件審判經驗,公布案例,供本轄區法院參考。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事業單位可以繼續編輯出版指導性案例,但不得稱為指導性案例,不得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抵觸,不具有參考效力。
總之,《條例》確立的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對於實現公正、高效、廉潔司法具有重要意義。
這壹制度的建立有賴於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才能用好這壹制度,使其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