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無權代理無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例如,以冒充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都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有哪些情況?
1,無權代理無代理;是指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例如,以冒充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都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2.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但其實施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
3.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前存在代理關系,代理關系因法定事由已經終止,但行為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從無權代理的這三種情形來看,第三種情形實際上可以歸屬於第壹種情形,因為代理終止後,行為人失去了代理權,所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但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可能會給委托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宣告壹切無權代理行為無效,有時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鑒於此,《民法典》規定,只有被代理人追認後,被代理人才能對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首先,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追認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也可以在壹個月內督促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被彌補,無權代理轉化為授權代理,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不能發生授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不僅可以對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對與無權代理人共同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方式作出,即通過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向行為人或第三人明確表示對無權代理的認可。但是,如果被代理人沒有明確表示追認,而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比如自願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合同中約定的債權,也應當具有追認的效力。委托人享有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壹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主張事後撤銷。
第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有權撤銷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不得再次行使撤銷權。相對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向委托人提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解除合同,由於追認的對象已經不存在,所以被追認人不能再行使追認權,所以不需要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代理行為都被認定為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客觀性:
根據2021、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