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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保護城鄉居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和現制現售飲用水以及與飲用水衛生安全相關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瓶(桶)裝飲用水的監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鄉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體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配套政策,加大農村公共供水投入,提高農村飲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農村飲用水衛生安全。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鄉供水壹體化建設,推進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地區,優先發展農村大型集中供水。第四條市、區、縣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現成飲用水經營者、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飲用水和涉水產品的衛生安全,及時公布飲用水衛生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市、區縣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宣傳,普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第二章衛生管理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飲用水生產經營。

現制現售飲用水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自設備投入運行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和水質檢測報告。第八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設備設施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二)配備符合凈水工藝的凈水處理設施和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定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檢驗人員和設備,進行水質檢驗;

(4)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優質供水水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和功能評價規範的衛生要求;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準、規範的其他規定。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不能滿足前款第三項規定要求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對於農村集體經濟薄弱又無力委托檢驗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九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二次供水設施及其設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範;

(三)每半年至少進行壹次水質檢測,並在檢測完成後兩天內向用戶公布檢測結果,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強儲水設施的衛生防護,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壹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兩天內向用戶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準、規範的其他規定。第十條現制現售的飲用水原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出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和功能評價標準》或《飲用水水質標準》的衛生要求。第十壹條現有飲水設備的選址、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2)設備不得設置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汙染源的安全防護距離內,與垃圾房(箱)、廁所、化糞池等可能對飲用水衛生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設施的直線距離應大於20米;

(3)安裝設備的地面平整堅實,設備底部離地10厘米以上,設備周圍不能有積水;

(4)在設備與生活飲用水管網的連接處安裝止回裝置;

(5)在設備的純化水出口處安裝安全保護裝置,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六)將設備放置在轄區視頻監控範圍內,或者自行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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