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和分類
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根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
《指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分類:
第壹,從資金募集的方式上,分為公募和私募兩大類。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公眾,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要求更加嚴格。,且主要投資風險低、流動性強,上市股票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資金投資的劃分,根據投資資產的不同分為四類: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混合類產品、權益類產品的投資風險依次增大,對分級杠桿的要求依次趨嚴。根據投資的資產不同,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第二,規範資金池
金融機構應當對每個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進行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單獨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存續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存續期最低不得低於90天。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利率越低。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用益物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並明確該股權及其用益物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接(收)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個項目融資設立多個資產管理產品,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量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同壹金融機構發行多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同壹資產的,為防止同壹資產的風險向多個資產管理產品擴散,多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該資產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300億元。超過限額的,必須經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設定資產管理產品的杠桿水平
在債務杠桿方面,《指導意見》分類統壹,公募和私募的負債率(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為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的負債率上限為140%。為真實反映負債水平,強調在計算單個產品總資產時,應按照突破原則組合計算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為抑制層層加杠桿導致的資產價格泡沫,要求資管產品持有人不得以產品份額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產品。
在分類產品方面,《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現行行業監管標準,對可分類的產品類型進行了統壹規定:即不允許對以開放式方式運作、或投資於單個投資標的、或占標準化資產投資50%以上的公募和私募進行分類。
對於分級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商品類、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
為防止分級產品成為杠桿收購和利益輸送的工具,要求發行分級產品的金融機構獨立管理產品,不得委托給劣後級投資者,分級產品不得為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和收益保護安排。
同時,《指導意見》也明確,以下產品不允許分級!公募產品;開放式私募產品;投資單壹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的,視為單壹;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超過50%的私募產品。
第四,打破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嚴重扭曲了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行業的常識。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知曉風險,同時改變超額留存投資收益的做法。管理費以外的所有投資收益都要給投資者,讓投資者享受收益。之所以做出這壹規定,是因為要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投資者需要在明確風險、享受收益的基礎上承擔風險,而明確風險的壹個重要基礎就是產品的凈值管理。
《指導意見》還規定,剛性兌付應當根據行為過程和最終結果確定,包括違反以公允價值確定凈值的原則保護產品本金和收益,通過滾動發行、自行募集資金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支付等方式在不同投資者之間轉移產品本金和收益。對硬繳的機構提出懲戒措施: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全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對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