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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語和賓語的例子

論主與從的關系;主客從的法律分析摘要作為傳統的客體分類,主客從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未立法,司法實踐中也鮮有學者對其進行考察。從案例出發,闡述了在劃分主體和從屬客體時區分從屬客體的方法,論證了案例中涉及的問題,並提出了立法建議。關鍵詞:主從犯的法律分析主從犯的分類方法,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主從犯的概念沒有明確界定,區分兩者的標準也只是散見於理論解釋中。但是,區分主從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壹個案例的引導下,作者試圖對主從客體進行分析,以便理解它。壹、基本案情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簽訂了壹份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供應預應力管樁,然後由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供應管樁。另外,原告應要求被告供應466根樁尖,但合同對此沒有約定,雙方未能就樁尖單價達成壹致。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確定樁尖單價為180元/件。第二,問題的提出。被告主張,管樁與樁尖是民法上的主客體關系。樁尖價格已包含在管樁價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樁費用。故雙方合同已履行完畢,被告不應再支付樁尖費用。原告認為,本案標的物管樁和樁尖不是民法上的主客體關系,而是壹種配套產品,被告應當支付樁尖價款。從原被告與被告的區別出發,要明確法律問題:什麽是主體,什麽是從屬?區分主從的標準是什麽?區分主從的意義是什麽?三、主體與從屬的法律分析(壹)主體與從屬的概念根據客體在關系中的作用進行分類,將客體分為主體與從屬。羅馬法稱主體為物?原則上,調用附件訪問或?causa?瑞伊.民法典和學者對標的物和從物有不同的定義,包括:《德國民法典》第97條第1款:不屬於標的物的壹部分,但用於標的物的經濟目的,並與標的物有空間關系的動產,為從物。交易中不被視為抵押物的東西不是抵押物。【我】?中國臺灣省民法典第68條第1項:非主物的成分往往有助於主物的效力,而屬於同壹人的則是從物。但是,在交易中有特殊習慣的人,還是按照他們的習慣來。[二]?日本民法典第87條第1款:物的所有人為其日常使用而附於其上時,該附物為附屬物。[三]?K.Larenz:壹個事物不能成為另壹個事物的壹部分(即與其他事物共同構成壹個單壹的事物),而是長期服務於另壹個事物的經濟目的,作為其他事物經濟功能的輔助工具。[四]?周舫:在壹定法律關系中相互關聯、屬於同壹人的兩個事物,其中主物獨立存在,起主導作用;而那些依附於主客體,輔助主客體的效用,並且通常隨著主客體的轉移而轉移的則是從屬客體。【v】?梁慧星:從屬是指從屬於主要事物的事物,從屬以外的壹切都是主要的事物。[六]?孫:所謂主體,是指能夠獨立發揮作用的東西。不屬於主客體的壹部分,但依附於主客體,在主客體中起輔助作用的東西,稱為附屬物。【七】?區分主從的關鍵是搞清楚什麽是從屬。比較上述主從犯的概念,臺灣省民法典的概念應該是最GAI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從犯的構成要件為四:1。配件不是主要部件;2.往往有助於主要對象的有效性;3.從物和主物屬於同壹人;4.交易沒有特別的習慣。德國民法典和臺灣省民法典都強調交易習慣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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