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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活環境,保障公共衛生,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根據國家標準,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生活垃圾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本市建立健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逐步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計劃,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區縣(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根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計劃,因地制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動員和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環境衛生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科學技術、經濟信息、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供銷社等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

本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活動。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委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議事協調機制,整體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倡導居(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第八條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電子商務、餐飲、酒店、旅遊、交通、物流等行業協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納入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培訓和行業評估,指導和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倡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普及教育,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設立科普教育基地,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市城管部門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受公眾參觀。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第十壹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探索建立以計量為基礎、差別化收費、有利於收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可以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集資、農民支付等方式籌集。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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