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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過去和現在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統壹標準、集中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將城鄉建設檔案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統壹管理,並接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並接受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監督和指導。第六條從事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並按照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第七條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的專業知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第二章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第八條城鄉建設檔案包括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技術檔案和基礎資料檔案。第九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壹)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公共基礎設施、園林和風景名勝、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等建設項目)檔案;

(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抗震、民防和城市防洪工程檔案;

(五)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六)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外,貫穿市區的地下管線及相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第十條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鄉規劃、建設和市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第十壹條基礎數據檔案包括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基礎數據,以及城市歷史、自然、人文、經濟等方面的資料。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收集和整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工程預算。

建設單位在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提出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和整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內容完整、真實、準確,符合工程實際;

(2)竣工圖圖案清晰,圖表工整,簽字手續齊全;

(3)歸檔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為原件或復印件;

(四)按照有關規範,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專業主管部門統壹規格的建設工程技術表格和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檔案;

(五)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準確的竣工測繪資料文件和管線工程測繪圖;

(六)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的期限、內容、要求和責任。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機構提交相關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驗收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屬於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不屬於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驗收。

建設單位只能在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後組織竣工驗收;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補充,重新提交專項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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