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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200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以及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文本和說明是城市土地利用、建設和規劃管理的法律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流域規劃相協調。

三峽庫區移民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城市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項目,應當經規劃、建設、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分期分批納入城市建設計劃。第五條城市規劃管理的任務是根據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對建設活動實施規劃管理,保障城市建設協調有序,提高城市綜合功能。第六條城市規劃管理的原則是: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七條城市規劃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2)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完善城市基礎設施;

(三)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四)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執行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規定;

(五)改善城市環境,增加城市綠地,註重城市景觀;

(六)從老城區的實際出發,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

(七)保護具有歷史意義、革命意義、民族和地方特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代表城市風貌的街區、建築;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巖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災抗災能力。第八條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制度。第九條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特殊區域,應當嚴格控制新建占地面積大、能耗高、交通量大、汙染嚴重的工業項目,原有工業項目應當合理調整。

機場、鐵路、港口等重要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應當嚴格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第十條城市規劃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集中統壹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該市成立了壹個計劃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規劃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範圍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意見,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審批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審批第十二條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

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批準。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規劃區外的重點鎮(含工業用地)的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並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劃區的分區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有關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級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級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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