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
由市政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隔離帶和道路護欄,按照市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三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置、配套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管理、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第八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第九條城市道路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意見。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方案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城市道路工程的竣工驗收。
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管理和保護第十壹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
建設單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交通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資料、設施清單等相關資料,資料齊全的,應當及時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第十二條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轄區,其交通安全設施由本單位管理和維護,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實際情況和交通需求,適時增設或者調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公眾關註度高的重要路段增設或者調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缺或者消除隱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管理維護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提出預防交通事故和消除隱患的建議,並采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第十五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維護管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第十六條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設置臨時交通安全設施,事後應當立即恢復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