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8日第壹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商會名稱:重慶安徽商會。英文翻譯是安徽。
重慶商會,簡稱重慶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重慶、安徽兩地工商企業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聯合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我們聯合重慶、安徽等地的工商界和有關單位,努力為國家的社會發展、政治和經濟建設出謀劃策、貢獻力量。商會竭誠為會員服務,積極提供產業經濟、教育、科研等方面的信息。提供商業機會;提供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機會;為經濟合作和產業發展提供平臺;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咨詢;提供權益保護措施;為可持續發展和規模發展提供理論和指導;使商會成為重慶徽商之家,成為會員與商會、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兩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之間信息溝通、業務互動的紐帶。努力把徽商在重慶的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徽商在重慶的蓬勃崛起。該商會充分利用優秀徽商文化、徽商傳統美德和安徽人才資源,為重慶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重慶市經濟委員會和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業務指導。接受重慶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暫定為重慶市南岸區萬壽路2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壹)充分利用商會的整體優勢和會員單位的特點,積極協助會員單位整合資源配置,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力,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力。
(二)積極提供信息、咨詢、指導、協調、教育培訓,提供商機和其他機會,為會員帶來利益和便利,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系,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商會和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托的各項工作。
(四)開展與當地工商及其他相關行業、兄弟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拓展合作和業務渠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5)開展渝皖經濟互動活動,為兩地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相關行業的經濟聯系與合作牽線搭橋。
(6)建立商會的活動場所、信息平臺和物流樞紐,開展徽州文化和徽商文化的研究和傳播,為商會、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各種需求和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括合資、民營機構和安徽駐渝機構的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包括工商部門、教育、科技等相關行業。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支持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相關行業具有壹定影響力,並取得相關資質和資格證書。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必要的證明文件;
(二)由商會秘書處組織,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審定;
(3)發行會員卡;
(四)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對本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6)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建言獻策,反映各方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壹)自願申請回避的;
(二)嚴重違反商會章程,造成不良影響的;
(3)壹年不繳納會費或壹年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對取消會員資格的,收回會員卡,並停止其服務的壹切工作。如需服務,按規定標準收取有償服務費。
第十四條自願申請退會或者自願退會的,退會滿兩年後方可重新加入俱樂部。重新入會嚴格按照第九條入會程序評定,欠費者必須補足欠費後才能重新入會。
第十五條本商會邀請熱心本商會工作的領導、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社會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名譽會員。其中,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頒發聘書;榮譽會員享有與會員相同的權利,履行與會員相同的義務。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六條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的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在任期內,每年召開壹次會員大會。如有必要,經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會議提議,會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18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如有必要,可根據主席的提議提前或推遲。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註銷;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商會各類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商會設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委員會授予的職權,負責決定和處理商會的重要工作和事項,對常務委員會負責。總裁辦公會議每兩個月召開壹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投票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熱心本商會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四)德才兼備;
(5)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或四分之壹以上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由常務理事會或四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商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出席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其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崗位變動,可以提出新的代表接任,報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二條商會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3)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副會長協助下,授權行使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負責。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常務副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協助會長處理商會的重要工作,在會長缺席或辭職期間代行會長職權;
(二)參加會長辦公會議,參與商會重要問題的決策。會長辦公會議閉會期間,出席常務副會長會議,協助會長決定和處理商會的重要工作;
(三)根據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負責參與商會及下屬實體相關專業委員會的籌備、運作和管理。
(四)行使副院長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提名,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贊助和捐贈;
(3)興趣;
(四)在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商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本商會應當接受主管部門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經費。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終止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並報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商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7年1月6日經公司第壹屆第二次股東大會通過並實施。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