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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已經起訴還款,利息還能再起訴嗎?

某企業未能按期歸還後,商業銀行對該企業提起訴訟,要求歸還本金。不久後,商業銀行就貸款的約定利息另行起訴。

【異議】法院在受理利息之訴時,有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本案已經法院審理並判決,商業銀行在起訴本金時未提及利息,應視為其自願放棄償還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受理利息之訴;另壹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利息和本金是兩回事,對利息的訴訟可以和本金壹起提起,也可以分開提起。在第壹次訴訟中,商業銀行沒有對利息提出請求,但商業銀行保留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可以主張返還利息的權利,所以現在起訴利息應當受理。

[點評]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也就是說,如果商業銀行在起訴本金時提到利息,就不再起訴,但起訴本金時沒有提到利息,仍然可以起訴,不受壹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壹事不再理原則作為壹項訴訟原則。學界普遍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的規定體現了壹事不再理原則。該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壹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層含義:第壹,當事人不得重新起訴已經提交法院的案件;二是判決生效後,案件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再次起訴。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可接受的。具體來說,所謂物,是指同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關系,但針對同壹請求權(這裏的同壹當事人是從訴訟主體的角度,同壹法律關系和同壹請求權是從訴訟客體的角度)。壹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也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和訴訟的糾纏。這裏要正確理解壹事不再理原則,準確判斷是否屬於重復起訴,不僅要看訴訟請求是否相同,還要看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所以判斷是否是同壹件事,要這樣看:壹是從訴訟主體的角度,即是否是同壹當事人。第二,從訴訟對象來看,有兩點要明確。第壹,無論提出什麽理由和不同的理由,都要看訴訟所依據和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否相同;第二,法律關系是實體法律關系,即必須判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與企業約定了貸款的利息,因此商業銀行有權主張返還本息。從兩起訴訟的主體來看,當事人都是商業銀行和企業。從訴訟標的來看,第二次上訴的利息是第壹次上訴的本金所產生的收益,即法律上的孳息。它和委托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從中衍生出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是兩個可分離的訴訟。根據本金和孳息的特殊性,當事人可以壹並起訴,也可以分別起訴。本案中,商業銀行第壹次上訴,法院判決只處理本金,第二次上訴是利息,與第壹次上訴完全不同。此外,當事方在第壹次起訴中沒有主張權益,法院也沒有對其進行實質性處理。因此,商業銀行第二次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與第壹次完全不同。第壹次起訴沒有提到利息,只能說明商業銀行保留了利息的請求權。從法院的角度來說,對委托人訴訟的判決只處理本金,不處理利息。不存在利息已經返還這種法律事實,所以不受壹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因此,筆者認為,商業銀行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返還利息的訴訟,就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商業銀行在本金訴訟後再起訴約定利息,法院應予受理。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陳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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