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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打架定律有哪些規則?

個人主動認錯,會減輕處罰,由監護人嚴加管教。畢竟中學生未成年,處於弱勢地位。

求主說明情況不嚴重,自覺承認自己的行為,說明清楚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中學生打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處理方法。

壹是打架後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對方未被司法鑒定為輕傷以上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涉及的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後果嚴重或另壹方受輕傷以上,有適用刑法的必要。

所涉及的條款如下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打架涉及到我國的治安管理和刑法。情節輕微的予以拘留、罰款,造成輕傷或者傷亡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初中生階段,打架行為要嚴加管教,避免誤入歧途。

擴展數據

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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