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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壹章總綱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壹切民主階級和國內事務的人民民主專政。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三條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各委員會,並賦予其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第四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權力。第五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為最高國家事務執行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最高軍事機關,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出的主席壹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的秘書長壹人組成。第七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 * *方案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解釋國家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實施。

第二,規定國家的政策。

三、廢止或修改同國家法律、法令相抵觸的國務院決議和命令。

4.批準、廢除或者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

5.處理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6.批準或者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七、頒布國家特赦令和大赦令。

8.制定和授予國家勛章和獎章,制定和授予國家榮譽稱號。

九、任免下列政府工作人員;

壹、總理、副總理、政務院議員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各部部長和副部長、科學院院長和副院長、各部門主任和副主任、銀行行長和副行長的任免。

B.根據國務院的提議,任免或者批準大行政區和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行政人員。

3.任免駐外大使、公使和全權代表。

d .任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人民解放軍總司令、副總司令、總參謀長、副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E.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

X.籌備和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條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並領導它的工作。第九條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第十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壹次,由委員長負責召集。主席可根據需要,或應三分之壹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要求,或應國務院的要求,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同意方可通過。第十壹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立辦公廳,根據需要設立其他附屬工作機構。第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第三章政務會第十三條政務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的總理、副總理、秘書長和政務會委員組成。壹名議員也可以是任務委員會主席和各部部長。第十四條國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五條國務院根據和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同壹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1.發布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情況。

2.廢止或者修改各級委員會、部、委、院、署、行和政府的同法律、法令和國務院命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3.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議案。

四、聯系、統壹和指導各委員會、各部、各會議、各醫院、各部門、各銀行等下屬機關的關系、內部組織和壹般工作。

5.領導全國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第七條第九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縣級以上主要行政人員的任免或批準任免。第十六條政務院院長由政務院總理主持。副總理和國務院秘書長協助總理履行職責。第十七條政務會議每周召開壹次,由總理召集。總理可根據需要或應三分之壹以上政府成員的要求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政務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決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特別委員會的決議和命令應由總理單獨簽署,或由總理簽署,並由相關委員會、部、會議、醫院、部門和銀行的負責人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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