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處罰的原則,對上述企業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第四條海關應當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和執法互助(以下簡稱“三互”)。第五條認證企業是經中國海關認證的AEO。根據相關國際條約、協定和本辦法,中國海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海關開展AEO互認合作,並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
中國海關根據國際合作需要,推進“三互”海關合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示第六條海關可以收集下列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壹)企業註冊或備案信息及企業相關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進出口及與進出口相關的業務信息;
(三)企業行政許可信息;
(四)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況;
(五)海關和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情況;
(6) AEO互認信息;
(七)其他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七條海關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企業實施信用管理。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1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海關報送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
當年註冊或者備案的企業應當從次年起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將企業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單:
(壹)未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的;
(二)經實地查驗,無法找到在海關註冊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通過在海關註冊的聯系方式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單期間,企業信用等級不得向上調整。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後,海關應當將相關企業從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單中移除。第九條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布下列信用信息:
(壹)企業在海關註冊或備案情況;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海關給予企業行政許可的情況;
(四)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處罰情況;
(五)海關和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情況;
(六)海關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
(七)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海關公示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期限為5年。
海關應當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第十條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海關公布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信息或者證明材料。
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的,海關應當采納。第三章確定企業信用狀況的標準和程序第十壹條獲證企業應當符合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獲證企業標準。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分為高級認證企業標準和壹般認證企業標準。第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認定為不誠信企業:
(壹)有走私或走私犯罪行為的;
(二)1年度未報關企業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次數超過上壹年度報關單、出入境備案清單、出入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的千分之壹,被海關行政處罰累計金額超過1萬元;
報關企業1年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次數超過上壹年度報關單、出入境備案清單、出入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的萬分之五,被海關行政處罰累計金額超過30萬元的;
(三)未繳納稅款或者罰款的;
(四)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二)項情形,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單超過90天的;
(五)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影響企業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九)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非報關企業和當年註冊或備案的報關企業,1年度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總金額分別超過1萬元和30萬元的,海關應當將其視為失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