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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報關員的管理,維護報關秩序,規範報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報關員,是指取得報關員資格,按照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在海關註冊登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報關員資格考試和註冊的主管機關,並對報關員的報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報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如實申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章資格考試第五條海關實行報關員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方可申請報關員註冊。第六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第七條下列人員不能參加資格考試:

(壹)因觸犯刑法被判刑,刑滿釋放未滿五年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走私或者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吊銷報關員證未滿3年的;

(三)海關規定不得從事報關業務的其他人員。第八條報關員資格全國統壹考試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第三章註冊和年審第九條海關根據報關企業的申請和業務需要,核定企業報關員人數。已在海關註冊的企業申請註冊報關員,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報關員註冊申請表;

(二)報關企業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所屬企業的人事證明或聘用合同;

(四)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五)報關員資格證書;

(六)海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符合條件的,向海關註冊登記,發給《報關員證》,報關員證有效期為壹年。相關人員取得報關員證件後,方可辦理報關業務。第十條《報關員證》是報關員辦理企業報關業務的身份證明,不得出借和塗改。

報關員證書在簽發當年內有效。對於跨年度使用,必須執行年度審查程序。第十壹條報關員轉崗到其他企業從事報關業務的,應當持轉崗、轉崗企業的證明文件和有效的報關員資格證書向轉崗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重新註冊。經海關同意的,應當換發報關員證。

報關員不得兼任兩個以上報關員的報關員。第十二條報關員遺失證書的,應當自證書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提交聲明,並登報聲明作廢。相關海申報自失效之日起3個月後補辦,在此期間不得辦理報關業務。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所在企業應當收回其報關單證,交回所在地海關,並書面申請註銷報關單證:

(壹)離開報關員崗位的;

(二)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停止報關業務的;

(3)企業辭退報關員。

因未辦理註銷手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第十四條海關對報關員實行年審制度。報關員每年必須隨所在企業按時參加年審,填寫報關員年審報告,說明報關業務和遵守海關法規情況。

海關根據日常報關記錄對報關員的專業水平進行考核,並對報關員資格進行再確認。第十五條年審合格者,允許延長壹年報關有效期,報關員在此期間可繼續辦理報關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不予延長報關單有效期:

(1)經常發生報關錯誤等不負責任的行為,且屢教不改;

(二)自取得報關員證書之日起1年或者連續1年未申報的;

(三)未經海關同意,1月逾期不參加年審的;

(四)未經企業授權,招攬報關業務的;

(五)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報關員職責,情節嚴重的。第十六條年審後未延期的報關員,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批準,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辦理報關業務。第四章報關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七條報關員應當在企業所在關區辦理企業委托的報關業務。

報關員有權拒絕其企業指派的單證不實、手續不全的報關業務。第十八條報關員應當憑有效的報關員證辦理報關業務,其簽字應當在海關備案。向海關提交的報關單應由報關員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報關業務負責人)簽字。否則,海關將不接受申報。

專業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的報關員在辦理報關業務時,應當提交委托單位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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