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崇尚武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團結全國武術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壹切積極因素,繼承和發揚中華武術優秀文化遺產;提倡和普及發展群眾武術,努力提高武術的理論和技術水平;發展武術,積極穩妥地把中國武術推向世界;為了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增強人民體質,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國家體育總局是中國武術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是中國武術協會的註冊單位,同時接受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委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武術協會辦公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3號,郵政編碼為100101。第六條中國武術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貫徹國家關於武術發展的方針、政策,提出國內外武術發展的長遠規劃和指導性意見、建議;
(二)實施全民健身計劃,促進群眾性武術活動的開展,加強對武術學校和武術之鄉的管理和指導;同時,有計劃地推動武術的國際化發展,使武術更廣泛地進入世界健身領域;
(三)研究制定武術運動競賽制度,提出修改完善武術競賽制度、規則、規程和裁判法的建議,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後實施;
(四)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和承辦全國性和國際性武術比賽;
(五)協助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武術訓練網絡,提出完善武術訓練體系的建議,促進武術技術水平的提高;
(六)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選拔推薦國家隊(集訓隊)運動員和教練員,組織國家隊(集訓隊)的訓練工作;
(七)制定武術項目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級制度,以及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管理辦法;
(八)制定並實施中國武術等級評定制度;
(九)以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繼承、整理、研究、弘揚中華武術,組織武術理論、運動技術、科研、教學等方面的專題調查研究,開展武術學術交流,促進武術科學化;
(十)組織和指導社會武術指導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科研人員的培訓;
(十壹)指導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出版武術書籍、雜誌、音像等;
(十二)根據國家規定,積極挖掘武術資源,開展與武術相關的多元化經營,發展武術產業,積累武術發展資金;
(十三)承辦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委會委托的其他與武術有關的事項。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類型: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1)單位會員包括地區單位會員和專業單位會員。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術協會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壹級地區單位會員;地方武術協會可申請成為本協會二級區域單位會員;縣武術協會可以申請本協會三級區域單位會員。
2.各行業體育協會武術協會和設有武術部(民族傳統體育院系)的高校武術協會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壹級專業單位會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術組織可申請成為協會二級或三級專業單位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武術組織和學校可根據發展情況申請成為協會壹、二、三級專業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包括榮譽會員、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和初級會員。所有武術工作者、學徒和愛好者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承認和支持本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和參加協會活動的意願;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單位會員向中國武術協會提出入會申請,經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可通過中國武術協會各單位會員或中國武術協會授權的相關單位提交會員申請,也可直接向中國武術協會提交會員申請,由中國武術協會會員管理辦公室審批。
(三)會員證,由主席辦公室授權的機構簽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單位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單位成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2)按規定資格參加協會組織的武術活動;
(3)優先獲得協會的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2.單位成員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按時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6)積極宣傳和開展武術活動。
(2)個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個人成員的權利
(1)獲得我會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的優先權;
(二)參加中國武術協會及其會員組織的武術職務評聘交流活動;演出、比賽、科研、培訓等活動,並享受優惠待遇;
(三)對中國武術協會及其會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高級會員和普通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2.個人成員的義務
(1)遵守中國武術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
(2)積極執行中國武術協會及其會員組織的決議,認真完成其下達的各項任務和工作任務;
(三)關心和支持武術發展,積極參加武術活動;
(4)尊重道德和紀律,積極維護中國武術協會和各級武術組織的團結,維護中華武術的聲譽;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壹條委員應當回避會議。
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俱樂部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取消會員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員,應當在主席辦公會議上表決取消其委員資格:
(壹)未按時向中國武術協會繳納會費的;
(二)違反中國武術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的;
(三)給中國武術協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創建和刪除組織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主要由壹級地區單位的會員和在武術領域有壹定影響的壹級專業單位的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討論並通過有關議案和決議;
(六)協商選舉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財務負責人和秘書長;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15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四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常務委員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中國武術協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壹名司庫和壹名秘書長;幾位副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議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通過協會的重大活動;
(十)審批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決算;
(十壹)討論和決定與本協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生效。常務委員會由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常委、司庫、副秘書長組成。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由委員長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武術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壹條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中國武術協會主席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中國武術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代表中國武術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中國武術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中國武術協會設秘書處(辦公室)。秘書長在主席、副主席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中國武術協會下設教練員委員會、裁判員委員會、科研委員會、新聞委員會、產業發展委員會、傳統武術委員會、全國武術學校工作指導委員會和其他專業委員會。每個委員會有1名主任、2至5名副主任和若幹名委員。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秘書長商有關方面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確定。各專業委員會應根據中國武術協會章程制定工作職責,報主席辦公會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中國武術協會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和名譽委員。
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由常務委員會推薦和聘請;
長期從事武術工作,在武術領域有較大影響,為武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年齡在65周歲以上的,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第二十九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中國武術協會的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並公布。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四十壹條協會自行終止、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六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組織、協會或者個人不得復制或者使用協會名稱以及與協會名稱有關的特殊標誌(如會徽、會旗等)。
第四十七條協會的會員卡和段位卡由主席辦公會議授權的辦公室統壹制作和發放,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不得復制。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5年6月165438+10月1日經中國武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