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法典《九章律令》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繼承了戰國時期魏國李悝的法律經典,啟迪了魏晉南北朝的法律,為後世所借鑒,成為中國封建法制的基石。這壹傳統觀點是由西漢開國功臣蕭何提出的。這種說法最早見於西漢末年楊雄的《解朝篇》:“蕭何制定法律,宜有簡刑,宜有殘酷的秦律,宜有神聖的漢權制度。”認為蕭何是因立功造法而被造。東漢歷史學家班固在《漢書》中寫道。《刑法誌》肯定了楊雄的話,說:“約法三章不足以抗漢奸,丞相蕭何取秦律,按其時制九章。”班的話幾乎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後繼的魏晉南北朝都繼承了他的話,認為是蕭何做的。如西晉武帝曾上書曰:“昔蕭何受法封侯,叔孫作儀為常。”初唐時,唐太宗親自過問,方、褚遂良、許等人主持編纂了《晉書》。《刑法年譜》進壹步闡述了班固的學說,認為《九章法》是蕭何在李悝《法經》六章(盜法、賊法、獄法、捕法、雜法、器械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家法》、《興法》、《穩法》三章,成為《九章》。《唐六典》和《唐律略論》除了支持這壹理論之外,還闡述了三篇文章的內容:戶、榮、穩。從此,蕭何的“九章律令”學說流傳下來。另壹種說法是,《九章律令》不是蕭何寫的。與班固同時提出這壹理論的第壹人王充在《論衡》中寫道。謝的短篇小說說,《九章》是誰寫的??當他聽說臯陶進了監獄,他肯定會給臯陶打電話...還是蕭何。“王充認為,臯陶是唐堯虞舜時期的臣子,堯舜刑法是五刑,而九章律令中沒有五刑。因此,臯陶不可能寫出九章律令。《九章律令》中的象刑不是肉刑。蕭何是漢高祖劉邦的封臣,當時沒有廢除體罰。直到半個世紀後漢文帝定罪後下令將淳於德發配長安。他的女兒緹縈寫了壹封信,說她願意代表她父親接受懲罰。文帝覺得他孝順,明確廢除體罰,寫入法典。所以蕭何是不可能寫出《九章律令》的。至於《九章律令》的作者,王充說不出是誰。但從王充的文章中可以看出,當時關於《九章法》的作者有幾種說法,班固在《漢書》中。《刑法誌》可以采納“蕭何定律”的理論。那麽,班固的說法是否屬實?近年來,有人認為這是站不住腳的。(見胡對蕭何《九章法》的質疑)首先,如果蕭何在漢初就寫了《九章法》,無疑是當時政治生活中的壹件大事,在史料中也壹定會有所體現。司馬遷生活在離蕭何不遠的時代。他寫了20多年的史記,參觀了漢代秘宮的檔案,訪問了當時的各種人物。他被公認為是壹位知識淵博、務實的歷史學家。但在史書記載中,只寫了“叔與孫定禮儀”四個字,未見蕭何制定法律的記載,並寫明蕭何不是積極制定法律,而是“治理國家,關心人民,發放俸祿,永不停息地提供糧食”。是不是司馬遷壹時疏忽了這件事,後來被班固的《漢書》補充了?這也是不可能的,因為《漢書》基本上是從《史記》照搬漢初的史實,連文字都很少改動。《蕭何傳》與《史記》。蕭家的內容基本相同,沒有蕭和律的記載。同時,在《全漢文》的西漢史料中,也沒有蕭何曾經制定《九章法》的文字。所以,《漢書》。《刑法年鑒》中的“蕭何定律”理論,在班克羅夫特采用當時眾多理論中的壹種時,並不壹定成立。其次,從《九章法》的內容來看,“韓繼承了秦制和蘇合法,除參加對外戰爭罪外,又增加了益法、興法、穩法三條,形成九條”(《晉書。刑法年鑒)。其中“排外”是呂後式的“排外三族”罪;“左聯”指漢文帝的“排除法,同坐”之法;而“部知之治”指的是漢武帝時張湯和虞照知道不報答左聯的統治。這些法令都是在蕭何之後頒布的,顯然很難自圓其說《九章法》是蕭何寫的。《九章法》中的三章是實在法,壹般與征稅、善用徭役、養牛養馬有關。它們是封建國家政權強迫農民提供免費勞動力並被他們以超經濟的方式剝削的合法手段。從漢初的情況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經濟蕭條,社會破敗,然後是諸侯王割據。中央政府實際控制的地方非常小,統治者被秦二世的死嚇壞了,所以他們奉行無為而治的政策,讓人民休養生息。在漢代各種法律形式(如令、可、比)中,法的效力最高。所以蕭何的漢初不可能把戶、富、穩作為國家的官法,來肆意利用民力。到了漢武帝時期,經濟恢復,中央集權加強,而武帝本人大喜過望,窮兵黷武,濫用人民權力,才使戶、昌、穩三章上升為正法。這是蕭何寫不出《九章律令》的又壹證明。按照漢代“前主事處為法,今主事處為令”的習慣推斷,《九章法》的制定應該是在漢武帝之後。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後,儒學成為封建正統思想,《九章律令》中大象刑而非肉刑的解釋(王充:論衡。謝的短篇小說是儒家思想的反映,由此可以推斷,《九章法》似乎是漢武帝以後的儒生所作。這種說法能成立嗎?需要學者們進壹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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