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可抗力,是指民法通則中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
(3)非正常社會事件,如罷工、暴亂等。
在適用不可抗力時,以下問題值得註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大於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壹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
(1)貨幣債務的延期責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
不可抗力和事故。事實上,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沒有將事故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大多數學者主張事故不應免責。
不可抗力是指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不可預見的意外情況。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並且是在合同訂立後偶然發生的。當然,這種意外的偶然性也不是當事人完全想象不到的,有些事件也不是當事人完全不可預見的。但由於其概率極小,被當事人忽略,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性真的出現了。
在正常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標準來判斷它是否能預見某壹事件的發生:
壹是客觀標準,即在特定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當預見到壹般心智健全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如果這種事件的預見需要壹定的專業知識,那麽合同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壹般正常的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人所能預見到的。
二是主觀標準,即在特定情形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展、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綜合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當預見。
B.無法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由債務人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債務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不能阻止其發生。債務人通過主觀努力能夠克服的,必須努力,否則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測性和偶然性,使人們無法枚舉其所有外延,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各種偶然事件。因此,雖然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沒有壹個國家能夠準確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範圍的理解也不盡相同。
根據中國的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大多數國家對相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壹是自然原因造成的自然現象,如火災、幹旱、地震、風災、大雪、山體滑坡等。
二是社會原因導致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狀況等。
壹般來說,自然現象、戰爭、嚴重動亂都被各國視為不可抗力事件,而上述事件之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政府禁令、禁運、政府行為等,往往是有爭議的。因此,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
當事人訂立此類條款壹般有三種方式:
壹種是通式,即合同中只籠統地規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沒有詳細列舉可能發生的事件。合同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對其含義有爭議的,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合同含義說明該客觀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另壹種是列舉式,即將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在合同中逐壹列出,所有列出的事件都構成不可抗力,所有未在合同中列出的事件都不構成不可抗力;第三種是綜合性的,即合同中既概括了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了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