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刑法及成年人犯罪解釋。
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數罪
1.縱火
1)對象:公安。
2)客體:與公共安全有關的公私財物。焚燒自己的財物,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也構成本罪。
3)客觀上講,行為是犯罪。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前提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的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並且發生重大損失。
4)科目:普通科目,年齡14。
5)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6)認定:實行行為的,放火行為完成的,應當認定為既遂。1未點燃或剛點燃未能獨立燃燒。是否存在危害結果或者危險,不影響既遂的成立;2.與走火罪不同,走火罪是過失結果犯,即必須造成嚴重後果;3.放火毀壞財物,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危害公共安全的,仍應當認定本罪;4.放火毀壞交通工具、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電視、電信設施,犯毀壞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設施罪的;放火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否則,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定罪。
2.爆炸罪
1)對象:社保。
2)客觀方面:as;不作為,鍋爐工故意不加水導致鍋爐爆炸。
3)對象:必須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重大公私財物。
4)科目:壹般科目。至少14歲。
5)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6)認定:如果1以爆炸方式致人死亡、傷害或者毀壞物,行為人主觀上是指特定的人或者物,並且采取了防止公共* * *安全的措施,客觀上沒有危害公共* * *的安全,則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傷害、毀壞財物罪)。如果客觀上仍然危害公共* * *的安全,仍將認定本罪;以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或者通訊設備的,不以本罪論處;
3.故意殺人罪
定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1)客體:他人的生命權。
2)客觀上:(1)殺人行為壹般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2)自殺不是犯罪。(3)墮胎不是犯罪。(4)毀屍不構成殺人罪,但構成侮辱婦女罪。(5)凡誤殺屍體為活人者,屬於客體,不能未遂。(6)在執行公務或者正當防衛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不構成犯罪。
3)科目:普通科目,年齡14。
4)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為酌定情節。
5)認定:(1)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1)客體不同(2)客觀方面不同(3)主觀方面不同。(二)以放火、斷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等方法殺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否則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3)與自殺有關的行為定性:(1)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自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2)利用見面自殺欺騙他人自殺,本人未自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如果我確實自殺了,或者我確實自殺了,但是我被救了但是沒有死,不構成故意殺人罪。)(3)實施刑法規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導致他人自殺的,不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應當認定為其犯罪的嚴重情節。侮辱、誹謗他人致使他人自殺的,以侮辱、誹謗定罪,同時考慮情節嚴重的,加重或者轉化。奸淫婦女致人死亡的,以強奸罪論處,並考慮情節嚴重。(4)教唆、幫助具有完全自由意誌的人自殺的,沒有自殺意圖但誘導其自殺的,有自殺意圖但不堅定並鼓勵其自殺的,客觀上提供便利幫助想自殺的人達到自殺結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壹個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對B說,我過得很無聊,想自殺。請給我買壹包老鼠藥。b買了,A自願吃了,死了。乙不犯罪。”(5)但是,教唆或者幫助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意誌不自由的人自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6)安樂死是故意殺人罪。甚至應患者本人或家屬要求,認定此罪,但情節輕微。
4.搶劫
定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攔截財物的行為。
1)客體:復雜客體,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
2)客觀方面:(1)侵害對象: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看管人、持有人。(2)手段:(1)暴力,包括毆打、捆綁、傷害、殺害等。暴力程度可以是只要受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2)脅迫,即暴力的即時精神脅迫,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行動。(3)其他方法。使受害者不知如何反抗。包括藥物麻醉、醉酒、催眠、中毒等。這種無知和不可抗拒的狀態壹定是演員自己創造的。處於非自己制造的深度睡眠、麻醉、昏迷狀態的,不認為是本罪,而認為是盜竊罪。(4)以上三種手段必須當場使用。
3)主體: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
5)認定:(1) (1)搶劫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2)以索要債務為目的,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不認定為本罪。(3)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搶劫罪從重處罰。不轉化,不合並處罰。(四)因報復或者其他目的,致人重傷、死亡後,盜竊財物的,以故意傷害罪、殺人罪、盜竊罪處罰。(5)搶劫完成後,出於沈默或者其他目的殺害被害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2)搶劫與綁架的區別。(1)不同的對象導致不同的類別。搶劫罪的客體是復雜的,即財產權和人身權,但主要是財產權被列為財產罪;以劫持人質為目的的綁架罪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財產權和人身權,但以人身權為主。因此,綁架罪壹般被歸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2)行為方式不同。(3)犯罪主體不同。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綁架罪的主體是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搶劫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綁架的目的是勒索財物或劫持人質。(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劫轉化為搶劫罪: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犯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以搶劫罪定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實施過盜竊、詐騙、搶劫等任何犯罪行為。即使數額不大,但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仍然可以頂格搶劫。(2)行為人的目的必須是藏匿贓物、抗拒抓捕(包括公安機關或公民個人)或毀滅犯罪證據。出於其他目的,不構成搶劫罪。(3)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現場壹定是犯罪現場或者只是逃跑的過程。如果經過壹段時間後在其他地方或本地被發現,並被抓起來暴力反抗,則不適用此條。註意:其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必須是嚴重的,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另外,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比如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合並。(4)八種加重情節:(1)在家搶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公共場所)(飛機或火車、汽車、電車等公共汽車上方的交通工具)上搶劫。不包括出租車。(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7)持械搶劫(不包括兇器)。(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這八種情形,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根據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1條。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周歲”,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從壹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在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被告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不能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未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不能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向其他未成年人勒索少量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未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以大欺小、以弱欺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敲詐勒索其他未成年人或者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沒有實施盜竊三次以上的。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積極退還贓物,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為犯罪:
(壹)又聾又啞或者失明的;
(二)在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受脅迫的;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如果已滿16歲但不滿18歲的人企圖或停止偷竊,則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的財物,但是其他親屬要求不追究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10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11條。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矯治。
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壹貫表現等因素。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12條。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對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未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對其在未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同壹犯罪的,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其在年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13條。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輕微罪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壹般不判無期徒刑。
第14條:除刑法規定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犯壹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於被指控犯罪的時候未成年,審判的時候已經成年的犯罪分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15條:未成年罪犯犯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壹般來說,對犯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罪的未成年犯,不適用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根據犯罪情節和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是,罰款的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元。
被判處罰金的未成年罪犯的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16條。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之壹,對其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壹)、第壹次犯罪;
(二)積極返還贓物或者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三)具備監護救助條件。
第17條。對未成年犯罪分子,根據其所犯罪行,可以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現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壹)又聾又啞或者失明的;
(2)防衛過當或規避風險;
(三)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 * *在同壹犯罪中的共犯、被脅迫的共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18條。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標準,可以依法適當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的,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上述規定可以適用於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達到成年的減刑、假釋。
第19條。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二十條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壹)《人才中介職業資格證書》具體職業資格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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