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四千多年來,朝代不斷更叠,政權反復更叠。因此,從宏觀上看,不同時期的法律制度的內容和特點也是不同的。
按照發展階段和風格的粗略標準,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部分:早期法律制度、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和現代法律制度。壹、中國早期法律制度(奴隸制法制時代)中國早期法律制度壹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時期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時間上包括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的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普通法為基本形式,法律不公開。
在中國早期的法律體系中,夏商代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柒建立夏朝以來,夏朝存在了約500年。
這壹時期,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和監獄制度都有壹定程度的發展。商取代夏後,延續了近500年。
商朝在繼承夏朝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在罪名、刑罰和司法制度、訴訟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進步。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和訴訟制度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的五個多世紀中,中國傳統的執政方式、治國方略和壹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經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倫理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時開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西周時期“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指導思想,對老幼犯罪減輕或免除刑罰、區分故意與過失犯罪的法律原則,以及“輕刑濟天下”的刑事政策,都具有當時世界最高的法制水平,對後世中國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律史研究的重點之壹。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點是“破”,即對西周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進行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法定”和要求“法律公開化”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
鄭的《祝星書》、鄧的《祝星》、金國的《祝星定》都是這場法律改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封建法制時代)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壹般是指從戰國時期到鴉片戰爭時期中國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剩余兩年的法律史。
自春秋時期起,中國就開始有成文法向全社會公布。從此,中國的法律從最初的不公開狀態轉變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從戰國到清末的兩千年間,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律規模、法律內容和司法制度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和“傳統法律制度”就是在這壹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其在整個法律制度傳承中的作用,我們可以將這壹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1。戰國時期。
這是從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壹個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後半期。
中國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和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來自這壹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點是“立”。
在法律體系方面,“立法”主要表現為在更大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了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系。其中,戰國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此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和法家這兩個最具影響力的學術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這壹時期走向成熟,並在政治舞臺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完全確立的時期。時間包括從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統壹專制王朝,確立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政治格局和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論,並在實踐中貫徹得很徹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國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的理論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實踐。因此,從整個中國法律史的角度來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極其鮮明的。
自從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後,許多以前不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現在世人面前。從這些珍貴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嚴密。
漢代(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特征。
換句話說,漢代的法律制度在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部分改革,形成了與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體系。後期是指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學說,成就儒學。
2.中國法律發展史:中國法律史有兩個基本條件:1,法律發展到壹定程度。2.壹群專門研究法律的人中國的法律史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1,先秦時期,2。秦漢至清末,4。從清末到民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先秦時期法律思想概述:65,
這壹階段法律思想的目的是宣傳國王及其頒布的法律的神聖性,以調和奴隸主統治階級與奴隸的矛盾,鎮壓奴隸的反抗,從而維護奴隸社會的等級秩序和高壓統治。(人們對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的認識還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會有系統的法學理論知識。) 2.春秋戰國時期,儒、道、墨、法四家以禮治國,到漢武帝時,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儒家思想真正確立為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礎。
3.道教在壹定程度上崇尚法律虛無主義,對規範社會的禮法持否定態度。4.墨家主要代表的是社會中下層知識分子的政治法律觀念。
“相親相愛,互惠互利”和“以德報益,以罰制脅”。追求壹個大同世界的理想國,表達了人人互愛互利、消滅戰爭的理想社會追求,應該支持殺霸行為和旨在制止暴政的戰爭。
5.法家:法律是國家的規則和準則,是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當以特定的法律形式公之於眾,即“法家所編之書,位於官,分於民”,並以國家暴力手段保障其實施。法家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維護君主專制的工具。好吧,國王廣博而嚴格的法律知識控制著人民的“賞罰兩柄”。
二。先秦至清代法律思想概述——以法家思想為中心公元前211年至公元前19世紀中葉,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中國法學經歷了壹個以儒家思想為主導,融合了法家、道家等諸多學說的發展過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文化體系,典型表現為儒家法家思想。法律在秦朝開始出現在法律領域。
它是壹門根據儒家原則,以法律為主要原則,對成文法律進行說教和詮釋的法學。法家起源於秦,發展於漢,興盛於魏晉,鼎盛於唐,唐以後逐漸衰落。
三。中國近代法律發展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法律發展概述第三節。馬克思主義法學史。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核心貢獻3。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是法學基礎知識的精髓。狹義的法律:由社會和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主要反映掌管國家權力的社會階層的同意和根本利益,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實施,是通過規定權利義務、設定權利責任來維護社會秩序的特殊行為準則。壹法是民族意識的體現;他法體現了掌握國家權力的社會群體和意誌,同時也保護公共利益;而第三定律體現的是意誌,歸根到底是來自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法律特征;法律是社會規範的壹般特征;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規定人們可以做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壹種示範標準或方向。
(2)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的客體是具有壹般性或抽象性的某壹類人和事物,而不是具體的個人和事物。在同等條件下,法律可以重復適用,而不是只適用壹次。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基本特征(1)法律具有國家意誌,由國家制定和認可;(2)法律主要是關於權利、義務、權力和責任;(3)法律是國家強制性的,能夠保證法律的實施;(4)法律是可以描述的,是司法機關實現司法職責、保證司法公正的基本依據和標準。
(二)法律的評價功能法律作為壹種評價尺度,可以評價人的行為的法律意義(三)法律的預測功能人可以根據法律規範預測人與人之間將如何行為以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4)法律的強制作用法律可以利用國家的強制力對違法者實施強制措施,以保證法律的順利實現。(5)法律的教育作用不僅僅是壹種社會行為規範,還確立了最低的社會道德標準和是非觀念。它可以進入每個人的頭腦,並通過它的傳播和實施來糾正人們的行為。
法律的社會功能(壹)分配社會利益利益的主體、內容、數量和範圍由權利義務的規定所確認,現實生活中的利益分配由各種法律規範所指導。(2)解決社會糾紛國家通過法律調整社會利益,確立權利和義務;通過司法審判活動,違法者將受到懲罰或承擔責任,社會糾紛將得到解決。
(3)實施社會管理體現在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中,涵蓋經濟、文化、交通、人口、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各個領域。
3.中國企業法律法規發展史中國公司法的百年發展史大致可分為清末(1904-1914)、民國時期(1912-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其中民國時期可分為北京市民時期(1912-1927)和南京市民時期(1928-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可分為前期(1949-1978)和後期(1979-2004)。壹、清末(1904-1911年)(1)清朝頒布公司法(1904 1天)。公司法。
此外,清* * *還制定了《獎勵中國公司章程》、《獎勵客商獎章課程》(由商務部確定)、《試點公司註冊章程》。《公司法》共有11節131條。
第壹節,公司分類及設立申報方法;第二節,股份;第三節,股東權利問題;第四節,董事;第五節,審計員;第六節,董事會會議;第七節,股東大會;第8節,賬目;第九節修改公司章程;第10節,停止和關閉;第11節,處罰。清末《公司法》確立了股權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和《公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公司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開始以公司制企業的模式來組織和發展中國的經濟。中國歷史上第壹次有了專門規範生產經營組織的法律,開了中國公司立法的先河。(2)清朝的商法?起草公司法和商法調查?《詹姆斯國王商法》(公司法1904)頒布後,公司法部分內容的制定和頒布較為倉促,存在諸多缺陷。
修律所聘請日本法學博士小太郎起草並編纂了1907《大清商事法》,其中包括《公司法》。但當時各商會通過修改法律館編纂的《清代商法》,直接采用日本商法,怕與國情不符。於是,1907年7月,上海市憲法學會發起成立商法起草委員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商事情況和商事習慣,參考各國最新立法例,自行編制商法草案。
到1909年2月召開第二次代表大會時,商法總則和公司法草案已經完成,經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提交實施。附公司法調查理由和商法通則調查理由,農工商部再次修改,決定為商法草案(。然而,就在公司法修改接近尾聲,即將由國務院通過之際,辛亥革命的爆發宣告了清朝的滅亡,草案並未頒布。
2.民國時期(1912-1949) (1)北京市民* *(1912-1927)1,公司條例65438。1914《公司條例》分為普通程序、無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罰則* * *共6章251條。與10年前的公司法相比,其內容和篇幅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和增加,並且
《公司條例》(第* * 251條)不僅在內容上比清末《公司法》(第* * 131條)更為詳盡,在法理上也更為先進。比如,在公司的概念上,《公司法》模糊地規定“凡募集資金進行交易的,稱為公司。”
《公司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司,是指為經營活動而設立的集團”,“所有公司均視為法人。”第壹次準確界定了公司的概念,第壹次確認了公司的法律性質,體現了現代公司的根本屬性。
再比如,在公司分類上,《公司法》將公司分為四類:合資公司、有限合資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分類標準模糊,“公司”的各種概念定義松散,相互重疊。《公司條例》將公司分為無限、組合、有限和組合四類,基本體現了現代公司理論的分類原則。
換句話說,《公司條例》的規定是比較準確和可行的。但條例規定公司類型為無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1914的《公司條例》從1904的《公司法》中刪除了“合資有限公司”(實際上是有限責任公司),與當時《公司法》的立法趨勢不符。[6]但總的來說,民國初年的《公司條例》是近代中國第壹部成熟的公司法。
此外,北京市民* * *主持修訂了《公司條例實施細則》、《公司登記規則》、《公司權益保護條例》、《證券交易法》和《破產法草案》等《公司法》配套法規[7],初步形成了民國初年較為完整的公司法律體系。其中,《公司條例實施細則》、《公司權益保護條例》和《證券交易法》都是中國公司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法律。
這部《公司條例》頒布時沒有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序,只是由農工商部提交總統批準頒布。《公司條例》頒布後,進行了兩次修改,分別是1914 9月21和1923 5月8日。
與此同時,雖然《公司法草案》(6章259條)是由於永昌和日本學者巖谷孫章在民國五年起草的,但並未由立法機關頒布。所以《公司條例》是民國北洋時期唯壹的公司法。
(二)南京國民* * *時期公司法(1928-1949) 1、1929南京國民* * *公司法頒布於北洋* * * 6538。1929+01年6月擬定,1931年2月26日頒布,1年7月生效。這是壹部電影。
4.法律的歷史與發展壹、法律發展的概念所謂法律發展,就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不斷上升和進步的過程。
其具體內容包括:第壹,法律發展是根據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對法律運行的考察。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和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壹。
第三,法律的發展是壹個法律從混亂和沖突到系統、嚴密和科學,從簡單和低級到復雜和高級的上升過程。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與法律退化不斷融合和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點(1)從縱向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和非連續性的統壹。(2)從橫向比較來看,法律的發展是地方性法律和全球性法律的統壹。
(3)法律的發展是不平衡與平衡的統壹。第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壹直是法學理論中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根據各自特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了各種各樣的擠壓,可以歸納為:(1)舊中國和日本學者對法律發展進程的看法。
(2)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理論。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維諾格拉多夫將法律的發展史劃分為六個階段:壹是圖騰法,即處於萌芽階段的法律;二是部落法;第三是城邦法;第四,中世紀法律;第五,個人主義法則;第六,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根據羅斯科·龐德的觀點,法律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六個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和世界法階段。昂格爾(r?Unger)把法律的發展歸結為三個時期:第壹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到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到自由社會的法制;第三個時期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到後自由社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