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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民族政策:成就與挑戰

壹、中國的民族政策及其成就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面對中國56個民族長期存在且發展極不平衡,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落後於漢族的現實,中國政府逐步制定了壹套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政策體系,主要內容如下:

(1)國家平等政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從建國的第壹天起,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禁止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的團結”。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規定了同樣的內容。現在生效的1982年制定的憲法第四條規定“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為保證各民族平等實施,有關法律和政策專門規定,各民族不分大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各級地方事務;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宗教信仰,都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民族團結政策。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專門發布政令,廢止歷史遺留的各種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稱謂、地名、碑碣、匾額、楹聯。後來頒布的憲法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和互助關系”,“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1984頒布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也有類似表述。

(3)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所謂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國家統壹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的政治制度。早在1947年,中國* * *產黨就在省級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4、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壹步完善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984,全國少數民族頒布實施,2001修訂。因為這種制度既充分保證了國家在大政方針上的集中統壹,又充分保證了各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最佳政治制度。

(4)各民族* * *發展* * *繁榮的政策。在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的壹系列政策中,民族平等團結是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解決民族問題的目標是各民族的發展繁榮,而民族區域自治是實現上述原則和目標的基本制度保障。各民族* * *發展* * *繁榮的大政方針包括以下壹系列具體政策。

1.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政策。鑒於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對落後,憲法規定:“國家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民族村工作條例》也制定了相關政策和法律。

2.尊重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為此,全國和有關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語言文字教學、出版和廣播,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執行公務。

3.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政策。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民族區域自治法》也有類似的規定。為了保證這些法律的實施,刑法還規定,違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侵犯他人合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為促進各民族盡快發展繁榮,國家還在財稅、金融、貿易、資源開發、文化、教育、醫療、民族幹部培訓等方面采取了壹系列具體的特殊優惠政策,幫助少數民族加快發展。如雲南省,從建國到1997年,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達144項,其中僅財政優惠政策和民族貿易優惠政策就有以下幾項(見表1和表2)。

表1少數民族地區財政優惠政策

序列號策略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年份)

1國家為雲南設立了直接過渡資金,從1956到1964不等。

2國家設立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至今1955。

國家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預備費高於壹。

3普通區1964至今

國家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增發5%。

4手機金1964至今

國家在建國初期對邊防幹部的生活給予補貼。

國家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盈余分成收入。

入境和滯留1964 ~ 1985

7國家給予雲南自治區財政制度照顧1964 ~ 1994。

8.國家設立邊境民族地區專項補助資金1972 ~ 1975。

中央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補貼每年都在增加。

9% 1980 ~ 1988

10雲南省自1986起對民族地區實行壹次性財政補助。

11國家設立邊境建設補助至今1977。

12國家從1980開始設立扶持欠發達地區發展的資金。

13國家補貼貧困地區棉布漲價1983 ~ 1985。

雲南省地方經濟發展基金在民族地區的投入

14出借自1986起優先。

在這壹整套民族政策體系的影響下,中國政府走出了壹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成功之路,促進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還是以雲南為例:

表2民族地區的優惠貿易政策

序列號策略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1國家對民族貿易企業提供價格補貼1950 ~ 1970。

2國家允許民族貿易企業利潤留成1951 ~ 1983。

3國家給予民族貿易企業1952 ~ 1983。

4.國家減免民族用品生產定點企業1991 ~ 1994。

中國民間貿易茶葉生產加工定點企業國家信用

5折扣1991至今

國家對邊境小額貿易實行“自尋貨源”,

6自我尋求,自我協商,自我平衡,自負1984 ~ 1995

盈虧”的優惠政策

7.國家實行邊境貿易稅收優惠政策1991 ~ 1995。

8.國家給予少數民族地區外匯補貼1991 ~ 1995。

9.162邊境貿易進口品種12大類1992 ~ 1995。

免稅和減稅

10滇中緬邊境小額貿易貨物國稅

自從收到1994的折扣。

(資料來源:基於《民族工作》第6、7、8期1997發表的《雲南民族地區特殊政策演變概述》壹文提供的信息)

政治上,建國以來,雲南先後建立了8個自治州,29個民族自治縣,197個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面積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70%。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長、縣長都是自治民族的公民;民族鄉的鄉長也是建立民族鄉的民族的公民。截至1999年底,全省共有少數民族幹部26.7萬人,占全省幹部總數的25.6%。

經濟方面,壹是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迅速;二是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從65438年到0999年,雲南民族自治地方國內生產總值(GDP)達到561.71億元,高於全省平均水平。三是人民生活不斷改善,1999年農民人均純收入1249元。

社會上,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和科技有了很大的進步。少數民族地區教育基本建立了完整的教育體系,包括寄宿制和半寄宿制學校、民族中小學、民族中等專業學校、民族幹部學校和民族學院。65438-0999年,全省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8%,少數民族學生人數達到2321.5萬人,占全省學生總數的34.35%。8個自治州、29個自治縣建立了專門的科研機構和科學技術協會,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員近654.38+0.4萬人,各種實用技術得到有效推廣。

民族文化方面,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得到繼承和發展。該省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6種語言,65,438+04個少數民族使用22種語言,65,438+0000多所學校教授漢語和民間語言。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受到尊重和保護。到1996年5月,全省共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_ _ _教、天主教等宗教活動場所4789處,基本滿足了信教群眾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民族醫藥、民族藝術、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也正常發展。

總之,50多年來,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國情制定的壹套民族政策及其實施,保證了中國少數民族的發展和民族地區的穩定。

二,中國民族政策面臨的挑戰及對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民族地區的發展在地區分工、固定資產投資、資源配置和生產要素組合、經濟發展速度和效益等方面受到計劃的約束和制約,民族地區的發展受到壹定程度的阻礙;但是,國家依靠中央政府的權威,運用政府行政和計劃手段,制定了壹系列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優惠政策,從另壹方面促進了民族地區的發展。從65438年到0978年的改革開放,經過20多年的努力,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已經確立。加入世貿組織後,意味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將與世界全面接軌,解除了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制度約束;然而,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也給中央權威和政府行政規劃手段確立的壹套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實施帶來了挑戰和困難,從另壹個方面制約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從長遠來看,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許多民族優惠政策,特別是經濟優惠政策被中止或功能被削弱。

據統計分析,中央和雲南省政府制定的144民族特殊優惠政策,到1995,只有50%左右能夠繼續執行,另外50%的優惠政策已經停止執行或難以執行,繼續執行的政策功能也大大削弱。【1】,尤其是經濟政策,已經自行暫停。例如,在表1和表2中列出的24項優惠政策中,只有9項仍在執行。造成這種局面的壹個重要原因是,這些通過行政和計劃手段確立的優惠政策在壹定程度上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以著名的“三顧民族貿易”政策為例。所謂“三顧民族貿易”政策,就是國家按照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指導思想,“在貿易中實行平等交換,但有時有意識地做好虧損的準備”[2](P167),允許從事民族貿易的國有企業從事“虧損”業務,而國家對這類企業擁有自己的權利。經營內貿企業所得利潤全部留用或比例高於壹般企業;民貿企業在邊境民族地區收購農副產品可以實行最低保護價,在邊境民族地區供應國外工業品可以實行最高限價,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國家補貼。這壹政策給邊疆民族地區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了很大的作用,保證了山區最邊遠、最偏遠的民族能賣上土特產、吃上鹽、吃上茶、點上煤油燈。但這壹政策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沖突。主要原因是自有資金和利潤留成照顧實際上把民族地區貿易體系中的私營貿易企業和專業公司,以及與其他合作企業和個體貿易商壹起享受照顧的國有企業置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價格補貼中工業品最高限價和農副產品最低保護價不符合市場經濟根據供求關系自由定價的原則,等等。由於這些優惠政策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深化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盡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例如,5月24日,198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商務部《關於進壹步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商業若幹問題的報告》規定,對民貿管縣(旗)商業企業(含供銷社)繼續實行減免稅。繼續對少數主要工業品和農牧產品實行價格補貼;對自有流動資金的短缺盡可能給予照顧;繼續向民族貿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3](P383)等等。但實際上從1983開始,這個政策就因為難以執行而被叫停了。

(2)保護和發展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政策難以落實。

中國是壹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大花園,而雲南是世界上少數民族文化多樣性最豐富的地區之壹。為了傳承各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早在建國初期,鄧小平就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閡,真正形成中華民族美好大家庭需要做好的三項工作。那就是讓少數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國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經濟上,他們的生活將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會有所提升。所謂文化,主要是指自己民族的文化。”[2](P162)在這裏,鄧小平把保護、發展和提高民族文化放在了與民族平等和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後來中國的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都對民族文化的保護和發展作出了專門規定。2000年,雲南省頒布實施了《雲南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

然而,隨著現代化和社會轉型的加速,雲南各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沖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現代化進程和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為中心的社會轉型,驅使各民族爭取更多的物質利益。由於經濟社會發展長期滯後,壹些民族特別是弱勢民族對本民族文化逐漸喪失信心,出現盲目模仿其他生活方式的傾向,導致民族服飾、語言、傳統民居、歌舞藝術、禮儀習俗、生態文化等出現日益流失的危機。由於渴望現代化,傳統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對年輕壹代失去了吸引力。在外來文化與民族傳統文化的雙重認同矛盾之間,很多人選擇了前者,從而形成了民族文化自我認同的危機。兩種危機的交織,可能會使少數民族通過幾千年的歷史發展積累起來的寶貴的民族文化遺產,在20 ~ 30年或更長的時間內消失殆盡。面對這兩大危機,我國的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政策過於籠統,難以有效發揮遏制民族文化流失的實際作用。

應該說,中國政府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和各民族* * *共同發展* * *共同繁榮的民族政策,無論是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總的來說是正確的,但是在市場經濟下很多具體政策的可行性就大大降低了。而壹些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沖突的具體政策,要明確取消,用新政策代替。鑒於市場經濟體制框架的基本建立,以及入世後民族政策的實施和民族自身發展所面臨的挑戰,中國政府既不能走老路,完全用行政手段來解決,也不能聽之任之。“如果讓各個民族在不同的起點上自由競爭,結果是可以預見的,那就是等級較低的民族走上淘汰和滅亡的道路。”[2](P162)可行的辦法是把計劃和市場有機結合起來,把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政策倡導與企業和農民家庭的自主經營有機結合起來,構建與市場經濟體制和WTO規則相適應、有利於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新的具體政策體系。這是壹項龐大的工程和艱巨的工作,需要多學科、多部門的共同研究來完成。針對以上分析的民族經濟發展和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的問題,這裏有兩點初步的政策建議。

第壹,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就區域政策而言,總的要求是在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下實現計劃和市場的優勢互補。國家不僅要讓民族地區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解放生產力,而且要適當運用計劃手段,繼續幫助和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生產力。

就產業政策而言,計劃與市場結合的範圍、程度和形式應根據不同產業的特點而有所不同。初步設想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壹是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產業的發展和重大工業項目的布局仍應以計劃調節和國家扶持為主,為民族地區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第二,民族地區生產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和農副產品,應以市場調節為主,計劃調節為輔。計劃手段主要起宏觀引導作用,如信息、市場引導等,但對壹些關系重大的產品,要建立儲備制度,制定最低保護價;第三,輕工業和第三產業完全放開,讓市場自由調節。

第二,保護和發展民族文化的政策建議。與具體而詳細的國家經濟政策相比,中國政府關於保護和發展民族文化的政策過於籠統和簡單。因此,如果說國家經濟政策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是體制轉軌後許多具體政策自動中止和失效,那麽國家傳統文化保護與發展政策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則是缺乏具有強制性規定的具體政策。

因此,關於民族文化的保護和發展政策的第壹個建議是,國家應該像制定國家經濟政策壹樣,制定壹系列具有強制性規定的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的具體政策。在這方面,雲南省已經開了壹個好頭,率先制定了專門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的法律。全國人大也應抓緊制定中國民間文化保護法,使民族文化的保護和發展上升到國家意誌的層面,並得到強制執行。關於保護和發展民族文化政策的第二個建議是,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如果說在市場經濟和WTO規則條件下,政府只是在經濟發展中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那麽在同樣的背景下,面對民族傳統文化加速流失的危機,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只有在政府的大力倡導、支持和保護下,才能喚醒全社會保護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意識,扭轉民族傳統文化面臨的衰落,最終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參考

[1]雲南民族地區特殊政策演變綜述[J].民族工作,1997(8)。

[2]《鄧小平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郭大烈,董建忠主編。語文知識調查[M]。昆明:雲南教育出版社,2000。

[4]費孝通。中華民族多元壹體格局[J]。北京大學學報,1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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