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北京市房屋租賃條例

北京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房租賃活動,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促進住房的實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城鎮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完善租購並舉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過租賃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居住條件。第四條本市應當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優化空間布局,促進職住平衡,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獨編制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本市鼓勵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擴大保障性租賃房供應。第五條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鼓勵通過新增或利用現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建設租賃住房、按規定將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為租賃住房、出租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等方式實施。第六條本市堅持房屋租賃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將房屋租賃活動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建立城市統籌、街鄉負責、條塊結合、村村幫扶的治理機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創新服務方式,推進數據共享,為租賃當事人提供規範、便捷、高效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或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房屋租賃業務、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信息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廣告、價格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閑置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網信、金融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房屋租賃工作。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制定管理規約,加強自治管理,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第十條住房租賃、房地產經紀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服務規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定期開展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加強住房租賃糾紛的行業調解。第十壹條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房屋租賃糾紛解決機制。因房屋租賃發生的糾紛,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協會、行業組織、政府有關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屋租賃糾紛基層人民調解和行業調解的指導。

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信息平臺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解決租賃矛盾糾紛。第二章租賃和租賃第十二條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

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租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作為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按照約定享受物業服務,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第十三條出租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公共安全和室內空氣質量的安全法規和標準;

(二)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

(四)客廳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五)每個房間的人均使用面積和居住人數符合有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禁止出租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本市提倡租賃雙方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房屋租賃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租人、承租人和其他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二)位置、面積、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方式,保證金數額壹般不超過壹個月的租金;

(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責任;

(七)承擔物業服務、水、電、熱、氣等相關費用的方式;

(八)合同終止的合理通知期限;

(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考。

  • 上一篇:鄭州大學法學研究生容易考嗎?
  • 下一篇:中國海洋大學有哪些特色專業?專業介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