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支持電子商務直播行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二條:支持政策
1.引入專業直播運營人員。對年營業收入(不含商品銷售金額)首次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654.38+0億元、5億元的專業直播經營者,分別給予50萬元、654.38+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
2.加快企業直播應用。企業委托市內或市外第三方服務企業通過直播方式銷售產品的,年直播納稅銷售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對其產生的傭金分別給予20%和654.38+00%的補貼,單個企業累計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企業委托市內或市外第三方服務企業通過跨境直播銷售產品,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線上交易額達到65438+萬美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和10%的補貼,單個企業累計最高金額每年不超過50萬元。
以自播方式銷售自有品牌產品的企業,現場納稅銷售額達到500萬元(含)-654.38+00萬元、654.38+00萬元(含)-3000萬元、3000萬元(含)-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壹次性繳納654.38+。
3.鼓勵示範創建。對獲得國家、省政府(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授予榮譽的直播電商企業,在上級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再加發20%的獎金。如國家和省級(或省級商務部門)無獎勵資金的,分別給予壹次性獎金50萬元和30萬元。
4.推進直播電商孵化載體建設。商業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工業園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公共設施配套面積占總面積8%以上;配套設施齊全,經營管理權明確,有專職人員管理運營,可為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資金、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各類創業服務;入駐並在本市註冊的企業不少於20家。符合上述條件的孵化載體,給予壹次性運營補貼654.38+0萬元。
5.推動孵化載體簽約本土品牌。對知名直播電商平臺許可或蕪湖市政府(或蕪湖市商務局)認定的直播電商孵化載體,直播間數量在10(含)以上,本地品牌數量在10(含)以上,年營業總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不含商品銷售金額),壹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6.鼓勵MCN機構引進主播。MCN代理獨家簽約年商品銷售額5億元(含)以上的頭部主播,帶動本地企業年商品銷售額達到654.38+5億元(含)以上的,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後,壹次性獎勵500萬元;MCN事業單位獨家簽約年商品銷售額2億元以上(含)的頭部主播,帶動本地企業年商品銷售額達到6000萬元以上(含),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後給予壹次性獎勵200萬元;MCN事業單位獨家簽約3名及以上主播,3名主播年銷售額5000萬元(含)以上的,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後,給予壹次性獎勵50萬元。
7.給予企業住房支持。對入駐我市的直播平臺、MCN機構等直播電商企業,對購買的辦公用房給予65438+購房款0.5%的壹次性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購房補貼自購買年度起3年內按4:3:3支付。
對新入駐的直播電商企業,成功納入規模以上商業企業或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的,給予租賃辦公場所當年租金80%的補貼,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單個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8.支持人才團隊的培訓。積極支持在我市註冊並開展主播培訓孵化的專業培訓機構和單位,支持經縣(市)區及以上人社部門認可的在我市註冊的專業培訓機構開展直播電子商務人才培訓。根據培訓後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按照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穩定就業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