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三、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條件
(壹)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
1.企業實現利潤,完成SASAC核定的年度業績考核指標,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虧損企業和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在實現虧損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前,不得試行企業年金制度。
2.企業主營業務清晰,發展戰略明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2)人力成本承受能力強。
企業年金的繳費水平要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適應,不能因試行企業年金制度而大幅增加人工成本,從而影響企業競爭力。凡人工成本指數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且人工成本指數控制不符合SASAC有關要求的,應暫停執行或調整繳費比例,以保持和提高企業競爭力。
(3)基礎管理規範,民主制度健全。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年金方案應當通過企業內部協商確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方式審議通過。
四、科學設計和實施企業年金計劃
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包括參加人範圍、資金籌集、個人賬戶管理、基金管理、計發辦法、組織管理和監督辦法等內容。其中,應重點設計和解決以下問題:
(1)科學設計薪酬福利結構。
企業要根據人力資源發展戰略和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考慮建立企業年金與調整薪酬福利結構的關系,不斷完善企業的薪酬福利制度。
(2)合理確定年金繳費水平。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比例相匹配。企業盈利並完成SASAC下達的經營業績指標,人工成本指標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且人工成本指標控制符合SASAC相關要求的,可按照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繳費比例執行;當利潤指標未達到SASAC核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企業虧損,人工成本指標較高時,應動態調整或暫停企業支付水平。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薪酬水平應根據企業的發展階段和經濟效益合理確定,避免相互攀比。
(3)強化年金的激勵和約束功能。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企業對個人賬戶的繳費比例應根據職工對企業經營業績的貢獻,結合職工崗位職責、工作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並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適當傾斜。對於已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或企業年金計劃啟動以來)確定個人所有的比例,個人所有的比例應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而相應提高,並在3-5年內逐步歸職工所有。
為建立中央企業負責人中長期激勵機制,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中央企業可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結果,適當提高企業繳費計入企業負責人個人賬戶的比例,具體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和改善企業負責人薪酬福利結構的需要提出,經SASAC審核批準後實施。
(4)規範年金基金分配渠道。
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省(區、市),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其他省(區、市)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繳費計入成本的部分原則上不超過工資總額的4%。
(5)考慮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企業年金方案設計要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相結合,通過試行企業年金制度規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各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要統籌考慮新老退休人員的福利保障水平,統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外的支出問題。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後退休的,企業不得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和企業年金以外的任何福利項目。
(六)年金計劃的總體規劃和設計。
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在認真測算企業整體經濟形勢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科學預測未來經營業績的基礎上,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原則上,各中央企業要統籌規劃設計總體年金方案,並根據企業內部各子企業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不能壹刀切。對於多元化的大型企業集團,其子公司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制定獨特的企業年金計劃,由集團公司報SASAC審核。
五、規範企業年金的市場化管理和運作。
(壹)建立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機構公開遴選和評價機制。
為加強年金基金監管和規範運營,保障企業年金安全,各中央企業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市場化方式,選擇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可的機構管理運營企業年金,並將選擇的管理運營機構提前報SASAC備案。同時,中央企業應通過受托人建立動態評價機制,對管理運營機構的績效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情況對管理運營機構進行調整。
(二)規範與管理服務機構的法律關系。
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要求,明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主體的職責和運作規則。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企業年金受托人應當按照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企業與受托人建立委托關系,並簽訂書面合同。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確定信托合同關系,並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3)建立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中央企業年金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管理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委托人及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各客戶應對上述報告進行匯總,並報SASAC備案。各管理運營機構應當接受企業年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查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相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應及時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企業年金基金受托機構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企業年金的管理和運營情況,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對企業年金的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
六、加強企業年金的組織管理。
(1)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年金制度的企業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和職工代表組成的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加強對直接投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組織和指導,促進企業年金制度平穩健康發展。有條件的大型中央企業可以建立獨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其他中央企業可以自願聯合組建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行業年金理事會,受托統壹管理企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控體系、風險控制體系以及選擇、監督、評價和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切實承擔受托管理責任。
(二)建立審核和備案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年金計劃。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以下審核程序:國有獨資中央企業(公司)的年金方案應當報國資委審批;中央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將企業年金方案提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審批後,再提交董事會審議。企業年金方案經審核批準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本意見發布前,已試行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中央企業和以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名義購買的商業保險產品,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意見要求,認真清理、規範和完善企業年金計劃,並按本意見規定履行審核程序。
SASAC將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對企業年金的運行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在建立和實施企業年金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SASAC報告。
3、1、中央企業應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總體規劃、整體設計。分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步實施,企業繳費水平和人員範圍可根據企業情況確定,不可壹刀切。企業(集團)總部的年金計劃應在企業年金總體計劃中單獨列示。
二、財務合並報表虧損和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企業(集團)總部人員暫不實行企業年金制度;但盈利並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子企業,可單獨制定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經企業(集團)批準並報SASAC備案後實施。
三、企業年金繳費水平的確定,應嚴格執行《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原則上要滿足人工成本增長低於經濟效益增長、人均人工成本增長低於按增加值計算的勞動生產率增長的要求。要從整體上處理好企業年金繳納與職工當期工資增長的關系。企業年金制度實施後,企業人工成本的投入產出水平原則上不應降低。
四、企業年金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試行制度初期,職工個人繳費應不低於企業繳費的四分之壹(不含補償金),以後逐年遞增,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匹配。
五、企業繳費部分應控制在本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壹以內,其撥付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將工效掛鉤辦法形成的工資總額結余資金用於繳納企業年金的,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中說明,並經SASAC批準。
六、實施企業年金制度應兼顧效率和公平。企業將資金支付到職工個人賬戶時,可以綜合考慮職務、貢獻等因素,適當拉大差距,但企業負責人與職工之間的差距不宜過大。
七、企業年金方案的設計應統籌考慮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持新舊制度的順利銜接和待遇水平。在企業年金制度試行前,原則上不提高企業為退休人員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項目水平。
八、對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後退休的人員,企業不得在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之外收取任何補充養老福利項目;如果個人年金賬戶中的企業繳費低於企業年金制度試行前由企業承擔的基礎養老金計劃,可通過在企業年金計劃中設計過渡性補償支付、加速積累或壹次性補償等方式解決。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九、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已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中央企業要盡快清理規範原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定新的企業年金方案,並於2008年6月底前報送SASAC審核;如有特殊情況,經SASAC同意,可推遲至2008年底。
10.根據《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和《指導意見》要求,2005年8月前中央企業以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名義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要在2007年底前清理規範,符合條件的要納入企業年金。2005年8月以後,未經SASAC批準,以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名義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應在2007年底前清退。企業應向SASAC報送商業保險清理、償還和規範情況。
十壹、為提高審核效率,中央企業在起草企業年金方案前,應與SASAC溝通,履行企業內部相關民主程序和決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