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以及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城市建設和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委托,動員拆遷,組織簽訂和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著物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單位。管理系統
第六條城市建設拆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壹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
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
規劃、城市規劃、房產、土地、市政、公安、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拆遷單位和拆遷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三)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補償安置爭議;
(五)管理城建拆遷檔案;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拆遷管理
第八條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選址後,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面積和權屬信息;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九條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壹)提供的信息完整、合法、有效;
(二)用於補償安置的資金或者房屋已經落實,能夠滿足拆遷補償安置的需要;
(三)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城建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下使用。
第十壹條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城建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拆遷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進行。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復,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批準延長拆遷期限的,城建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城建拆遷管理部門和臨時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作為拆遷單位接受委托實施拆遷。
第十四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簽訂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城建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時,應當出示委托書。
委托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時,應當向拆遷單位支付拆遷服務費。拆遷服務費由雙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並在委托合同中載明。
拆遷不得另行委托。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五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前款所列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範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從事城市建設拆遷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法律、業務和技術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七條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就下列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壹)補償方式;
(二)貨幣補償的金額;
(三)原住房狀況和產權調換住房狀況;
(四)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變更條件;
(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擬定,供拆遷當事人參考。
第十八條拆遷市政、供水、供氣、供熱、交通、消防、人防、園林、環衛、供電、郵政、通信、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拆遷人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修復、重建、補償等事項進行協商並簽訂協議;協商不成的,由城建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九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古樹名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拆遷中發現的無主財物,應當上繳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管理部門審批,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和補償費代管後,可以先行拆遷:
(壹)產權不明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二)有尚未解決的產權糾紛和城市建設急需拆遷的;
(三)產權* * *部分人不能就補償安置方式達成協議的;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
第二十壹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當事人壹方違約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城建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本條例規定,拆遷人已經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房、周轉房或者貨幣補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有關的資料,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提存。
第二十四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的移交,應當經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將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各拆遷區域拆遷工作結束後30日內,拆遷人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拆遷人應當將土地、房產等相關文件移交拆遷人,由拆遷人交發證部門註銷。
第二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向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城建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時地收集、整理和保管拆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檔案。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但根據建設成本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面積和使用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確定;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設工程規劃(建)許可證為準。
被拆除房屋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和面積的確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
被拆遷房屋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
第三十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三十壹條規定外,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壹條拆遷非公有房屋的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三十三條拆遷領取當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遷房屋,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拆遷建築面積不低於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
(壹)屬於被拆遷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二)被拆遷人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
(三)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不足以允許拆遷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
(四)被拆遷人選擇不同的產權調換方式。
拆遷行動不便的殘疾人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三十四條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安置評估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
分類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根據拆遷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和用途,對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
分戶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築面積,結合房屋的樓層、朝向、開發等因素,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安置評估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意見不壹致的,可以不進行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評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不成的,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進行協商分類評估。拆遷當事人不能就委托評估機構達成壹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當事人從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隨機選擇。
拆遷當事人可以參照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結果有異議,無法達成壹致意見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由分戶評估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拆遷雙方協商委托。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遵守估價規範,公開、公正、公平。
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拆遷補償安置的評估結果應當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備案。
受委托的評估機構不得轉讓評估業務。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分戶評估或者安置房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房地產估價專家組對估價結果進行審查。專家組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專家組的評審結果應當作為城建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依據。專家組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專家組評審費由申請人先行支付,裁決後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對承辦人進行裁決。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和安置房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各承擔50%。評估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公益性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四十壹條拆遷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終止租賃關系的,貨幣補償的40%支付給被拆遷人,60%由被拆遷人用於補償安置承租人。但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公有住房出售或領取住房補貼的,貨幣補償金額全額補償給被拆遷人。
拆遷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租房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並與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補償協議的,貨幣補償金額全額補償被拆遷人。
第四十二條拆遷在建工程,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給予拆遷補償。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與拍賣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拆遷當事人約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自行安置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實行產權調換並支付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購買房屋的,同壹部分的交易管理費免收。
第四十五條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籌集壹定數量的安置房。安置用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和安全標準,產權清晰,符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新建住宅的房屋,還應當符合住宅交付條件。
第四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除按房地產評估價格進行補償或產權調換外,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下列費用:
(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七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進行。
第四十八條城市(不含尚潔區)範圍內的城中村建設、拆遷和安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異地安置;
(二)拆遷住宅房屋的附屬設施,以及鄉鎮企業使用的房屋、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築物、構築物,由拆遷人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被拆遷人選擇異地搬遷住宅房屋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原用地面積;原用地面積超過134平方米的,新安排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
拆遷補償安置的標準和具體辦法以及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壹)未按照批準的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實施補償安置的;
(二)逐項委托拆遷業務。
第五十壹條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壹)轉讓或變相轉讓拆遷業務;
(二)不按本條例規定的拆遷程序實施拆遷的。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弄虛作假,導致估價結果不公正的,其估價結果無效,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退還估價費用,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法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接受拆遷委托的;
(四)違法發布拆遷公告的;
(五)行政裁決違法的;
(六)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幹預城市建設拆遷活動的;
(八)城市建設拆遷管理中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補充條款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城中村,是指農民曾經居住,但因建設開發已經在城市建成區內的村莊。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6日起施行。1996 10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拆遷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