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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熱管理辦法2022最新

第壹條為實施《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引導居民暫停和恢復集中供熱,保護供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供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和居民用戶參考。

第三條停復熱的實施範圍為供熱合同約定的單個住宅的全部面積,單個住宅內不得局部停復熱。

建設工程保修期內新建建築原則上不得暫停供熱。

第四條申請暫停或者恢復供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出具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所有人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的,應當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房屋所有權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證明。

第五條有暫停或恢復供熱需求的用戶,原則上應在當年9月30日前提出,與供熱單位簽訂暫停供熱或恢復供熱協議,並繳納供熱設施基本費。停止采暖期原則上應為整個采暖期和至少壹個采暖期。

第六條供熱單位應當申請暫停供熱並滿足用戶要求後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停暖協議時,用戶應在停暖期間壹次性繳納供熱設施基本費。

第七條采用分戶獨立供熱系統的用戶,暫停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將* * *供熱設施與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完全斷開。不具備分戶獨立供熱系統類型、有暫停供熱需求且經供熱單位評估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用戶,供熱單位應當辦理停熱手續並采取相應措施停止供熱。不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用戶。

因暫停供熱可能造成安全隱患或影響他人正常用熱,不允許暫停供熱。

第八條供熱單位同意用戶申請後,用戶應當清理供熱設施周圍的障礙物(包括裝修等。)自行拆除,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系統供熱。

因停復熱產生的人工、材料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供熱單位應向用戶提供相關費用明細。

第九條暫停供熱期間,每個采暖期供熱設施基本費征收標準參照原供熱合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熱單位在收取供熱設施基本費用時,需要提供符合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

第十條停暖期間,房屋所有權人發生變更的,新老用戶應當同時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如有欠費,應當在變更前補齊。

暫停供熱和恢復供熱時,如果用戶有欠費,必須在改之前補齊。

第十壹條暫停供熱期間,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連接供熱設施恢復供熱。如果自行恢復,用戶需要在暫停供熱時補足所有采暖期的全額采暖費。暫停供熱期間,供熱單位確需上門檢查處置的,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供熱單位在每年9月30日前和協議期滿後,主動與用戶確認是否有恢復供熱的需要。暫停供熱協議期滿後,供熱單位確認用戶不續簽暫停供熱協議,供熱單位應當恢復正常供熱;供熱單位無法聯系用戶的,應當按照實施協議繼續暫停供熱。

第十三條在特殊情況下,在保證安全穩定供熱和不影響其他用戶的前提下,用戶在采暖期內確需暫停或恢復供熱的,需提前7天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並繳納本采暖期的全額采暖費。

第十四條供熱供需雙方對暫停和恢復供熱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指導意見中相關術語的含義:

(1)居民用戶:房屋所有人或以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租住公房的承租人。

(二)建設工程保修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工程供熱系統的最低保修期為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兩個采暖期。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對業主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3)全額采暖費:在不暫停供熱的情況下,按面積收費法計算的全部采暖費。

第十六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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