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關於偵查終結的法律規定

關於偵查終結的法律規定

1.移送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經過壹系列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充分,依法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決定終止案件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必須保證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的基本要求,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意見應當明確所依據的罪名和法律規定;“案卷材料和證據”主要包括檢舉、揭發、控告材料、訊問筆錄、訊問筆錄、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2.撤回案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所謂“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是指經過偵查查明的事實不是犯罪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而無犯罪嫌疑;或者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大赦豁免的;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其他法律規定免於刑事調查。在整個偵查過程中,凡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處理,及時撤銷案件並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長期拘留;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amp不間斷空格

論人民檢察院直接查辦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直接偵查的案件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訴的決定。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三種決定:壹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刑罰的,應當制作起訴書,作出起訴決定;二是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第三,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通過調查得出的結論必須是:

(1)犯罪事實和情節清楚;

(2)證明案件的各種證據充分、真實;

(3)法律手續完備。

調查終結的,調查負責人應當寫出調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對於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被告人,應當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提起公訴、放棄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 上一篇:北京地稅:大興區稅務所通訊錄
  • 下一篇:致敬最美唐車主,我們與您壹起安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