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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規定

第壹條為積極引導和大力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第三條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個體私營經濟享有與國有經濟同等的地位,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應大力支持。第四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決定生產經營戰略、經營方式、利潤分配、產品銷售形式、產品或者服務價格、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有權依法決定用工形式、數量、期限和報酬,簽訂或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有權依法在國內外投資興辦企業,自主決定組建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與其他企業合作。第五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依法納稅,接受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財產依法受到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個體私營業主不得體罰、侮辱員工,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員工工資。二、進壹步放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條件第六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明令禁止的行業、商品和項目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從事生產經營。第七條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與外商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開展“三供壹補”業務;可以通過委托代理開展外貿業務;妳可以在國外建立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第八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外,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可以跨行業生產經營,經工商部門批準,可以銷售經營範圍以外的國有、集體企業委托的產品,可以銷售本企業壹次性確實收回的抵債物品。第九條經消防、環保、房管、土地等有關部門批準,單位和個人可以在不汙染環境、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將非住宅房屋出租、轉讓、互換為生產經營場所,興辦個體私營經濟;住宅改建為營業用房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支持,租金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協商確定。

公用事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前款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按照生產、經營、使用標準供水、供電、供氣提供便利條件。第十條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組建企業集團。註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設立企業集團;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的外向型民營企業,擁有國內知名品牌主導產品和固定國外客戶的,通過設立集團公司,註冊資本可放寬至10萬元。第十壹條申請個體營業執照,開辦私營企業,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即時核準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必須進行前置審批和證照辦理的外,可以先審批、後證照辦理、後發證;對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可以設定的審批和許可,應當先予以發布,再辦理審批和許可。第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不得從行業和部門利益出發,借故拖延或刁難,應當在接到開業申請後三日內予以審批或答復;後置審批主管部門也應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備案或回復。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和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和私營企業,憑政府勞動部門印制的下崗證明,可優先錄用。四、切實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取的費用,應當列出項目、標準和收取方式,執行與國有企業相同的收取標準。經市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應當使用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的收據。任何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攤派和罰款。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收費、罰款和攤派,並可以向市財政和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物價、監察部門進行表決和拆除。第十五條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有權收繳、扣押、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收繳、扣押、吊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對擅自收繳、暫扣證照,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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