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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鄉消防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包括專職消防員和消防文員。

本規定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園區管委會組建的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隊伍;分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承擔城市建成區滅火救援任務的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鄉鎮區域滅火救援任務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是指企事業單位建立的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隊伍。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和《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標準》的規定,制定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安排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日常運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單位負責。第四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專群結合、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方針,遵循以下原則:

(壹)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依法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步納入事業管理;

(三)經費由財政保障。第五條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調度指揮。第二章建設要點第六條城市消防站的建設以現役公安隊伍為主。現役公安消防部隊無法覆蓋的地區,應當建立單壹或者混合的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近期達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可先成立執勤分隊,滿足日常滅火救援執勤需求。第七條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應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主體,符合下列要求:

(壹)隊(站)布局按消防隊接到調度指令後五分鐘內可到達轄區邊緣的原則確定;

(二)轄區面積按照不超過7平方公裏(位於郊區的不超過15平方公裏)確定,或者采用評估方法確定城市火災危險性;

(三)隊員單獨執勤或者與現役消防官兵混合執勤的。第八條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應當以鄉鎮人民政府為主體,按照同期全市消防工作計劃確定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任務進行;分為壹級、二級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和鄉鎮誌願消防隊,按以下標準建設:

(壹)壹級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人數不少於十五人,營房用地面積不少於壹千二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車不少於兩輛;

(2)二級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人數不少於十人,營房用地面積不少於800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車不少於壹輛;

(三)鄉鎮誌願消防隊成員不少於8人,營房用地不少於300平方米,水箱泡沫消防車不少於1輛;

(四)駕駛人員應當專職,數量不得少於執勤消防車輛的兩倍;

(五)執勤消防車應當配備裝備,專職消防員應當配備基本防護裝備。

招募的隊員數量不能滿足隊伍建設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當地派出所相關工作人員、輔警經過培訓合格後兼任,但每支隊伍應當有不少於2名專職管理和訓練人員。

兵營和儲藏室可以合並使用。營房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可以與所轄派出所合署辦公進行辦公培訓,或者在鄉鎮政府等具備條件的職能部門設立辦公培訓場所;也可以租壹個相對穩定的辦公培訓場所。第九條單位專職消防隊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下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配備相應的人員、裝備、訓練設施和站場等設施:

(1)核電廠等大型核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科工發[2006]1191)和《核電廠防火規範》(EJ/T1082)建立專職消防隊;

(2)大型火電、水電、新能源電廠應當按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令第102號)建立專職消防隊。發改委21)、《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50229)、《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範》(sdj 278);

(3)民用機場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MH/T7015)和《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MH/T 7002)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符合隊伍建設要求的主要港口大型港口企業,應符合《港口消防站布局與建設標準(試行)》(( 88)交工安子170號)、《海港通用設計規範》(JTS-2013)、《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交通部令[190號)

(5)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大型企業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油氣田消防站建設規範》(SY/T6670)、《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183)和《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

(6)儲存易燃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應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倉庫安全保衛辦法》(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號)、《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號)、《棉麻倉庫建設標準》(建辦[2002]178號)。

(7)白酒、鋼鐵冶金、煙草等企業應符合《酒廠設計防火規範》(GB50694)、《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414)、《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令第1號)、《卷煙廠設計規範》(YC)

(八)上述企業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公安消防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以及相關行業和制度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

前款所列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國家有關部委已有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大型企業,是指超過《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聯企[20165438]300號)中中型企業上限的企業;“遠離公安消防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接到調度指令後到達企業需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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