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只有兩種情況。壹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有不同的處置和分配方式。下面我們來解釋壹下在這兩種不同的情況下,法院是如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的,進而提醒信貸機構在面對不同的情況時,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壹)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多個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有擔保的財產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順序受償。 《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給付內容由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第二款規定:“多個債權人的債權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項擔保權益,則應按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支付。”此外,需要註意的是,上述第八十八條的適用雖然沒有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條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實踐中,適用第八十八條的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2013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分配和參與分配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給付內容由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件分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23個未決問題的解答》中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進行賠償: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雖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仍在經營的。”註:需要註意的是,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處理原則是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順序受償。不需要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即無論被執行人是什麽身份,當其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分配和處置的原則是壹樣的。(二)當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當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時,適用的法律和處理原則完全不同。因此,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人時,首先要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還是其他組織或者企業法人,然後根據不同情況考慮不同的對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