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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相關問題研究報告如何寫?

摘要:21世紀,中國面臨老齡化社會。同時,經濟發展導致社會生活環境日益變化,老年人犯罪問題尤為突出。老年人和普通成年人有很多不同,比如生理、心理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老年人犯罪規定了相應的從寬處罰制度,我國古今立法對此也有詳細規定,但我國現行刑法存在重大疏漏,沒有相關規定。結合老年人自身的特殊情況、我國老年人犯罪的現狀以及當前的國際刑事立法,對老年人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進行立法勢在必行。

關鍵詞:老年人刑事責任

2002年6月22日,湖南衡陽市88歲的汽車配件廠工人魏有德因殺害鄰居劉文君被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該案宣判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人們對“老年人犯罪能否從寬”、“刑法是否有必要規定犯罪年齡上限”等問題發表了看法。由此,也引發了法律從業者對老年人犯罪的壹系列反思。

壹.老年人犯罪概述

進入新世紀,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總人口的10%,人口年齡結構開始進入老齡化階段。未來壹段時期,中國老年人口將以較快的速度增長。到2015年,60歲以上人口將超過2億,占總人口的14%。到2040年,60歲以上人口將占總人口的25%,每4個人中就有1個老年人。21世紀,不僅我國面臨著老齡化社會,世界上很多國家也面臨著老齡化社會。

同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世界的快速發展,老年人在這種社會條件和生活環境下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壹些新的社會矛盾。根據傳統觀點,人們在50歲或60歲時進入老年。根據老年學專家的觀點,老年人分為三個時期:青年期(50-60歲)、中年期(60-80歲)和老年期(80歲以上)。在此期間,老年人的精神和身體方面開始衰退,感覺功能逐漸下降。他們往往以自我為中心,固執和不寬容,甚至與兒童的心理有壹些相似之處。因此,有人把老年稱為“第二個童年”。

正是由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這些特點,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壹些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二、國內外老年人刑事責任的立法沿革

人的責任能力不僅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形成和發展的,也是隨著成年人進入老年階段而逐漸減弱和衰竭的。因此,各國刑法往往對犯罪的老年人有減輕處罰或其他從寬處理的特別規定。

(壹)、國外刑法對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正是由於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特殊性,在外國刑法的歷史沿革中,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有壹些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從輕處罰。比如《巴西刑法典》1940第48條規定“對七十歲以上的犯人,應當從輕處罰”。

限制某種刑罰的適用。如1961《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族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六十周歲以上的男女不適用死刑”。第19條規定,剝奪自由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年,但犯罪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剝奪自由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死刑不適用於婦女、犯罪時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的人和法院判決時年齡在65歲以上的男子。”

2.放寬緩刑、減刑、假釋條件。例如,巴西《刑法典》1940第30條規定:“被判處監禁的罪犯不得緩刑,但如果罪犯年齡超過70歲,且被監禁不超過2年,則可宣布緩刑”。

(2)我國老年人刑事責任相關規定的歷史沿革。

1,西周。

“李周。秋官。荊棘篇規定:“先赦幼弱,後赦老婦。“禮記。曲禮解釋這兩次赦免:“七十歲...八九十歲,七年喪。哀喪,雖有罪,不加刑。”“李周。秋官·史考特。李思在盜竊罪中也規定:“凡有騎士爵位的,七十歲的,未得過獎的,都不是奴隸。”

2.春秋戰國時期。

《法學經典》中的還原法簡單地說:“罪人未滿十五歲,罪高三倍,罪低壹倍。60歲以上,小罪減,大罪減。”

3.唐朝。

唐律。《名例法》規定:“七十周歲以上不滿十五周歲,棄病流浪犯罪的,應當贖買”。“八十多歲,不滿十歲而患病,犯逆、逆、謀殺罪者,應請死者;偷竊傷人者,亦贖之。不要談論它。”“九十多歲,不滿七歲,雖有死罪,不加刑;也就是那些被某人教導,並依其教導而坐的人。有瑕疵就要準備,接受者也要準備。”

4.宋朝。

元代重要法典《大元通制》中也有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據元史記載。《刑法誌》,元朝時,人年過七十,未滿十五,不負杖,而贖之。可見,元朝對老年人犯罪也設置了上限。

5.明朝。

明代對老年人犯罪的處理實行從寬處罰。洪武元年,禁止為囚,“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疾棄而散,重不準混。”《明律》中規定:“凡誣告他人者,凡年滿七十歲不滿十五歲者,或有殘廢者,依法判決,應在哨崗外為民當兵者,仍依法遣送。80歲以上,犯了病,要壹直守護,由後代來送;應該被驅逐出軍隊的人被免除。”還規定凡年滿70周歲不滿有罪年齡的人都要贖身。80以上,偷東西傷人的也要贖。八十九個死罪,九十個事件,無論如何,都不是救贖的例子。90多,雖然有死罪,但是沒有附加刑。

6現代。

(1)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當時的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政府制定了《贛東北特區蘇維埃臨時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於年滿八十周歲的罪犯,可以減輕壹至二級的刑罰。”

(2)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抗日戰爭時期懲治漢奸條例》第1939條規定:“犯第二條所列之罪者,年滿八十歲者,可以減刑。”

三。關於提高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立法建議

新中國成立後,1979年頒布的第壹部刑法典和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都沒有對老年人的刑事責任作出特別規定。

針對我國老年人犯罪的現狀和老年人自身的心理、生理特點,我認為應該增加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比如設置刑事責任上限,對老年人從寬處罰等。原因如下:

第壹,老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條件的局限性。生理上,由於身體的衰老和大腦功能的下降,老年人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狀況下降,對事物的反應能力差,活動能力慢。心理上,外源性不良因素往往造成老年人的孤獨和寂寞,個人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會影響其價值觀,無用感或不參與社會活動會進壹步強化老年人的悲觀和失落感;內源性因素,如老年人喪失行動能力和器官功能衰退,可引起抑郁和明顯的偏執。由於老年人對新事物的適應能力下降,可塑性大大降低,且固執、任性、多疑,使得老年人對意外應激反應的耐受力差,容易引發或誘發心理疾病,進而發生壹系列暴力行為。可見,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發展不穩定,責任能力逐漸減弱,直至失敗。

第二,從正義和人性的角度來看,老年人對自己行為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弱於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當行為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較低時,其反映的主觀惡性較小,因此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應考慮從寬處罰。當然,對於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老年罪犯,其行為往往會對社會造成壹定的危害,因此對其進行定罪量刑,以還社會以公道,安撫受害者“受傷的心”,符合“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社會道德觀念,也是合理的。但同時,由於犯罪主體年齡較大,不宜對其適用死刑,這不僅符合我國自古以來尊老愛幼的倫理道德,也能穩定群眾和社會秩序。

第三,從秩序和效用的角度來看,“刑罰是限制自由的痛苦措施。它本身並不是壹種理想的措施,而是社會控制的最後手段...即使行為侵犯或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利益,也沒有必要直接動用刑法。如果可能,采取其他社會控制手段是理想的。”懲罰成本某種程度上是高的,另壹方面,把老年罪犯關進監獄也是國家和社會的壹筆昂貴的開支。鑒於老年人本身的特點,既能創造經濟價值,又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照顧。就懲罰的經濟性而言,這是對國家資源的浪費。

第四,從懲罰的目的來說。壹般認為,懲罰的目的無非兩個,壹個是特殊預防,壹個是壹般預防。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刑罰來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犯罪。所謂壹般預防,是指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威懾和警示潛在的犯罪分子,防止其犯罪。老年人身心虛弱,再犯能力差。沒有必要從肉體上消滅他們以防止他們再次犯罪。對老年人執行死刑不能有效警示社會中的不穩定分子,也不利於刑罰適用報應目的的實現。反而讓普通人覺得刑罰過於殘酷,使得刑法無法獲得普通人的認同,甚至對刑法產生反感、抵觸和反對。

第五,從古今中外的立法實踐來看,不僅是世界上其他壹些國家,中國古今也有壹些關於老年人犯罪的相關立法規定。在傳統法向現代法制史轉型和與世界法律文化接軌的過程中,這種高揚人的主體精神的法律倫理無疑是現代法制建設的寶貴資源,可以而且應該內化為相應的規範和制度。

當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會遇到壹些困難,比如刑事責任年齡如何確定。但這不是壹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方結合,共同討論,理論化,系統化,才能更加現實合理。

參考資料:

1,(意)切薩雷·龍勃羅梭:《論罪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2.高銘暄:《刑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

3.趙薇;《俄羅斯聯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4.康淑華:《犯罪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5.黃京平:《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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