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 * *共同被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在普通的* * *共同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允許追加。但這種追加新被告必須得到被告和被追加被告的明確同意,所以實踐中很少有爭議。另壹種是在必要的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請或建議,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職權追加被告),未經各方同意。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並參與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壹)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1。對原告和被告有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主張壹切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有爭議的民事權益,這些權益不歸原告或被告所有,而歸自己所有。另壹種是只主張壹些實體權利。2.這場訴訟正在進行中。這場訴訟正在進行的事實是壹個時間條件。是指第三人要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但未結束,具體是在法院受理訴訟後作出判決之前。3.通過提起訴訟來參與。(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與原告同等的訴訟地位。雖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訟雙方均視為被告,但處於被告地位的本訴訟原告和被告並非* * *同壹訴訟當事人,因為他們在訴訟標的上存在對立的利益而非* * *相同的利益。(壹)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因與正在進行的訴訟的判決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這個案件的結果與法律利益有關。法益是指民事實體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人與案件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強制關系。二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壹方敗訴,第三人享有壹定的權利,承擔壹定的義務。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3.申請參加訴訟或者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的壹面,也有獨立的壹面。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目的是幫助當事人打贏官司,所以不允許實施與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和目的相違背的訴訟行為。另壹方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廣義的當事人,享有壹些獨立的訴訟權利。在特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取得與訴訟當事人同等的訴訟地位,即“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三)可以不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不得通知下列人員作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壹)與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二)與原告、被告約定仲裁或者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對本案有專屬管轄權的當事人;(三)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被告與被訴人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下列人員:壹是有證據證明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第二是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未對其提出異議;第三是本案中的收貨人承認向其提供的產品的質量;(4)原被告與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已經履行義務或者依法取得壹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相應對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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