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慈善法》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給慈善下定義。第三條規定,六項公益活動均為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的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活動,都屬於慈善活動。
同時,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的受益人是“面向社會”。審議過程中加了“面向社會”兩個字,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它有其特定的含義:它把學術術語“不特定於大多數人”轉化為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三條和第八條,可以判斷某壹特定活動是否屬於慈善活動。
2.如何看待第六十條關於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符合公開募捐條件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支出總額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既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規範運作,又符合實際。據調查測算,壹個規模較大、財產募集能力較強的基金會,能夠滿足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募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要求;小規模基金還是很難達到管理費不超過10%的標準。
法律規定的10%管理費的標準,其實只是針對少數公募基金會,而不是針對定向募集資金物資的基金會。根據在北京的調查,在北京註冊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占北京市公募和私募基金協會總數的10%多壹點。天津市註冊基金會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公募基金會不到1/3。根據該法,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組織等形式。如果這樣算的話,即使比例很大,也只占這三類組織的1/6。如果再計算壹下,公募基金占基金會總數的比例是很小的。
3.關於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待遇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第六十條確實設定了兩個原則:壹是“充分高效使用慈善財產”,要求慈善組織將社會公共資金及時用於需要的領域和場所,不得過多存放;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慈善組織的財產既然不是自己創造的,就要根據這個慈善組織的章程和宗旨,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性組織和企業。他們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應該不高,現行規定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4.個人遇到困難可以求助嗎?
闞珂:法律並沒有禁止個人尋求幫助。本法不禁止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在遇到困難時向社會尋求幫助。
但這部法律明確規定,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能開展募捐活動,募捐活動應當由慈善組織來做。
5.個人幫助和個人募捐有什麽區別?
坤可:個人求助就是個人遇到困難,向社會求助。是指向自己、家人或近親屬求助,比如發微信求助。
為自己籌款不是慈善。用普通人(603883,股吧)的話說,那叫乞討。比如妳遇到了麻煩,寫壹張紙,放在路上,讓路過的好心人可以幫我。其實意思是壹樣的,只是現在通過互聯網的方式,本質沒有變,只是為了自己。
個人募捐是為非親屬、非親屬的人募捐,法律不允許。這部法律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對其他政府具有管理權限,要求其具有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規範的運作,並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個人集資風險很大,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讓人充分信任。
6.如果不允許個人捐款,對接機制上有保障嗎?
闞珂:弱勢群體遇到困難,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有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慈善組織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政府應該減輕責任。現在慈善財產太少了,壹年1000億左右。
有困難可以找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和宗旨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幫助,不得有關聯。有學者認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
慈善是給每個人的。個人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錢。簡單來說就是有錢付出,付出巨大努力,有智才有智。
7.如何看待轉發求助?
坤客:個人有困難向社會求助,可以發個微信朋友圈募捐物資。朋友圈是壹個特定的對象。我發了壹條朋友圈。妳是我的朋友。在這個圈子裏,妳要再轉發壹次,在另壹個圈子裏展開。其實貨代已經做了背書——保證幫忙的人真的很難。如果是欺詐,會給貨代帶來壹些麻煩。這壹點已在立法過程中得到考慮。我們希望在做這件事時要小心。現在互聯網很發達,有微博微信。有時候很難區分公募和私募。需要判斷是個人幫助還是個人集資。
8.這個社區和單位是不是不允許互助“抱團取暖”?
闞珂: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和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和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活動。
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的慈善不同,是“抱團取暖”。我今天有麻煩了,所以幫我,明天我們會幫妳的。慈善具有自願、無償、捐贈款物無法收回、慈善組織的非營利性捐贈不同於個人捐贈、壹對壹幫助、在自己的單位或社區開展互助活動等四個特點。
9.國外壹些富豪將大部分或全部遺產捐給社會做公益。《慈善法》出臺後,隨著法律的完善和社會的關註,是否可以預測未來中國會有這樣的慈善家?
闞珂:立法的考慮之壹是讓想做好事的人更方便。
舉個簡單的例子,《慈善法》第80條關於捐贈稅收優惠的規定,做出這樣的規定並不容易,是為了讓捐贈更加方便,有利於慈善家的產生。
現在有些企業家想捐,但是有不便。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此基礎上,《慈善法》進壹步規定,企業捐贈超過12%的部分,可以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不是有利於企業家多捐嗎?
第八十四條。國家對扶貧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現行的慈善法解決了壹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