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實施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支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的研究、生產、配制、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公安、衛生、商務、價格、勞動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省發展改革、工業經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醫藥產業發展規劃,促進雲南醫藥產業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監督舉報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藥品質量、藥品市場秩序和藥品監督管理進行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現代藥物、傳統藥物和民族民間常用藥物的研究和開發;鼓勵中藥材標準化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藥材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野生藥材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藥材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野生藥材資源。?第二章藥品生產管理?第八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相互兼職。?
前款規定的負責人的任命和變更,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頒發認證證書。?第十條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第十壹條經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中藥生產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具備相應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中藥預處理和提取。第十二條鼓勵中藥材種植和養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的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初審或者認證。?第三章藥品管理?第十三條藥品批發、零售企業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條件。?
藥品批發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第十四條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銷售本企業產品的機構或者藥品中轉倉庫。?
藥品生產企業可以參與藥品采購招標活動,直接向醫療機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頒發認證證書。?第十六條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向無資質的企業和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第十七條藥品零售企業經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城鄉集市銷售非處方藥。第四章醫療機構藥品和制劑的管理?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自身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臨床合理用藥制度、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制度。?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執行藥品驗收制度。
醫療機構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規定的藥品,不得向無《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或企業采購藥品,但未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設置與藥品儲存相適應的儲存設施,並按照規定的條件儲存藥品。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