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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木材運輸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森林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木材運輸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木片、薪材(大頭直徑5厘米以上)、木炭、樹皮、樹根、樹樁和立木(胸徑5厘米以上)。

木材的具體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木材運輸監督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運輸的監督管理。

海關、公安、交通、商務、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木材檢查站應當依法對木材運輸進行檢查。

木材檢驗可以采用固定檢驗和流動檢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第六條運輸木材應當持有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木材運輸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統壹樣式印制。第七條木材運輸證由起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受理、審查和發證工作。發放木材運輸證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決定不下達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第八條申請中國境內木材運輸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木材運輸申請表;

(二)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木材合法來源的材料;

(三)國家和本省規定實施檢疫的,應當出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明;

(四)木材檢驗數量計量清單證書。第九條申請進口木材運輸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木材運輸申請表;

(二)報關單等進口證明;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四)木材檢驗的數量證明或貨物清單中的計量清單。

進口木材復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提交材料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許可證。

在海關監管下直接運輸到目的地的木材不需要木材運輸許可證。第十條木材運輸證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1次,隨貨運輸的木材應當與木材運輸證載明的起止地點、樹種、材種、規格、數量壹致。第十壹條運輸木材應當按照木材運輸證規定的期限進行。

在運輸過程中,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木材運輸證規定的期限內將木材運輸到指定地點的,木材所有人或者承運人應當在木材運輸證有效期內,持木材運輸證及相關證明向客觀原因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原發證點申請補發。第十二條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要求托運人提供木材運輸憑證,且貨證相符方可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應當有證運輸而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第十三條木材檢查站應當對過往車輛運輸的木材進行檢查。

可以依法對采伐場所、木材市場、木材中轉場所、木材經營(加工)場所、車站、碼頭、機場等區域進行流動檢查,具體檢查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四條實施木材運輸檢查時,被檢查的托運人和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承運人應當相互配合,在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主動接受檢查。第十五條檢查員依照職權和程序實施木材運輸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檢查時不得少於2人,並著裝整齊,統壹車輛標識,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引導需要檢驗的車(船)到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不得影響道路(水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

(3)貨證相符的,運輸證加蓋木材檢查站印章,立即放行。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木材檢查站可以暫扣非法運輸的木材:

(壹)無木材運輸許可證的;

(二)重復使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木材運輸證件的;

(三)運輸木材數量超過運輸證數量的;

(四)運輸木材的樹種、品種、規格與運輸證規定不符的;

(五)始發地、到達地和運輸方式與運輸憑證規定不壹致的;

(六)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

扣留的木材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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