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段的權力
第壹,各省實行群臣制和族參制,互相牽制,平衡權力。正如趙天麟所說:“今日,元朝建立。
在外界,維持錯綜復雜,以群眾建其官,有鎮督而無督撫之權,可以說是以審判之權為形。與元朝的其他官員類似,省級官員也實行群臣負責和組織會議的制度。各省官員通常由六七人組成,包括宰相左、平章、右丞、左丞以及參與朝政的人。主管行政、財務、軍事、刑事等普通事務,采取計劃部會議與專任官員晉升相結合的方式。規劃會議是省級官員集體參加的會議,規劃會議的結果應該以與與會者協商的形式成為某種決定。按歷史來看,分管省內的重要政務都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經常出現“重大問題壹起議,許多意見不壹致”的情況,以及壹些與之議的官員“嘗言而斷”。據說省長都有壹定的“畫圖權”。然而,省級官員的內部約束隨處可見。各省軍權由宰相、平章等企鵝滾輪的官員專門抽調。錢谷的財賦也是由朝廷任命的壹兩個官員掌管。其他官員壹般不允許隨意幹涉。有些甚至被“拒之門外”,先生。此外,在該省的眾多官員中,蒙古族、色目人、漢族也經常任用。它的長官很可能是壹個害怕薛蘇偉的蒙古人或者色目人。也就是說,省級機構的整體權力是相當大的,但由於群臣對國家大事的討論和軍政官員的升遷,在處理各種普通事務上又有分工,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牽制。不可能每個省級官員都獨立行使權力,而必須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限制。甚至那些負責軍事和財政事務的人也需要和其他官員商量,更不用說把軍事和財政事務結合起來。官員的攀比和他們對學問的恐懼也是袁婷控制總督的特殊而有效的方法。第二,漢軍在省轄區內的宣威司、魯夫州縣、萬虎府仍接受朝廷(吏部、樞密院)的任命、調動和考核。如前所述,即便是湖廣、四川、雲南、福建等偏遠省份的官員升遷,也是朝廷每三年舉行壹次。這就保證了各省各地區的地方官員都在國家的管轄之下,忠於朝廷。雖然他們在日常政務上與各省是壹種約束與被約束的關系,但上述與各省的約束或治理關系,多是官方的,而不是私人的,因為任命和管理權在中央。此外,成宗朝前後,各省官員進香述職,不定期移職,朝廷派官員參加考試,做檢查,經常舉行或定制。這些都是各省難以自成體系,獨霸全國的重要原因。第三,以各省為重要對象的地方監督構成了監督各省並防止它們僭取權力的特殊機制。江南、陜西禦史臺的建立及其與二十二名廉使組成的地方監察網絡,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世祖末年、宗初,與省官同處壹城的禦史、廉政巡訪司相繼獲得了奏違、壓題、刷紙等權力,取得了壹定的成效。換句話說,元朝的禦史臺和蓮舫部不僅重視對壹般地方政府的普遍監督,還將各省作為地方監督的重點對象。因此,地方監察不僅在整頓吏治、減少官員腐敗方面發揮了作用,而且成為監督全省的有力工具。元代大部分行省、禦史、廉政巡訪部門在壹定程度上處於對立和互相攻擊的狀態,是上述機制的曲折反映。第四,犬牙交錯的省區格局和北控南的格局。自秦漢以來,土壤肥力的行政區劃是由山川自然界線或歷史傳統等因素決定的。這種安排無疑是自古以來區域管理中“山河形便”慣例的體現。但客觀上很容易被地方長官當成地理條件。元朝以來的分省主要針對中央軍事控制,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顧地區經濟聯系,人為制造出犬牙交錯、北控南的局面。比如河南省管轄著黃河以南、長江以北的廣大地區,但在黃河下遊,以沂蒙山南麓為界,毗鄰中書省轄地的“肚皮”,根本沒有防守的危險。再比如武陵地區縱向切割,江西、廣東並入江西省,湖南、湖北、廣西並入湖廣省,分別位於南昌、武昌。由此,五嶺不再是險主獨立統治的條件,而是由北控南的趨勢。秦嶺以南的漢中劃歸陜西省,使四川盆地的北上門戶打開,無險可守。這種從北方控制南方,向北方各省敞開大門,人為封禁局面的政策,在漢代各省最為突出,使各省官員失去了固守險要,獨霸割據的地理條件,朝廷更容易控制。
編輯本段的功能
省份二元化
起初,元朝的行省只是臨時的中央機構,但在忽必烈統治元世祖的後期,行省基本成型,並轉變為永久性的地方行政區域。然而,即使在各省完全定型和地方化之後,它仍然具有中央機構或中樞省分支機構的性質。“各省演變為最高地方政府只是其性質的壹個基本方面”;“即使在上述進化完成後,各省仍然長期保留著帝國機構的壹些原有屬性,而且...他們不是純粹的地方官員”(李誌安《行省制度研究》),使得行省具有二元性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中央與地方行政區域關系中所不具備的。這壹特點使得各省既要受中央政府的制約,又要為元朝的統治服務。
中央政府實際上控制著各省。
“軍務雖重,皆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都受到中央的牽制和制約,所以“有諸侯之鎮,無諸侯之權”(趙天麟引《財政管理》卷273)。比如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員的選拔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各省官員少,有解釋權和調整權,遠不如漢唐地方官員。在財政方面,各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政稅收的工具。各省必須實行70%對30%的懸殊比例供中央和地方留用,也有義務遵從朝廷的命令,額外撥款彌補中央財政稅收支出的不足。軍事方面,各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在中央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為各省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不能逾越。
各省內部權力相互制約。
省內力
相互制約有利於集權。元代實行省官負責小組,實行會議制,即通過省官集體會議,官員之間互相負責,有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每個省級官員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但他受到其他同事的協助或限制。與此同時,中央政府還建立了壹個專門的機制來監督各省,防止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如江南、陜西的禦史臺的設立和由二十二名低成本訪使組成的地方監察網,都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元代大部分行省、禦史、廉政巡察部門在壹定程度上處於對立和相互攻擊的狀態,有效地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省級權力的所有權
作為國家統治的有效工具,元朝的省級官員主要由蒙古和色目人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軍事力量為例。只有平章以上的省官才被允許擔任軍權,平章以上的官員不允許由漢人擔任。通常,他們只能由蒙古和色目人貴族持有。“雖寄希望於漢人,卻加以壓制”(《元史》卷壹八六《程尊傳》)。因為作為壹個有著不同民族身份和文化背景的省長,即使他執政,也很難想象他會煽動漢族或者能夠煽動漢族分裂。總之,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各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誌和利益行事,成為中央控制地方的有效工具,而不是走向中央的對立面。因此,我們在理解元代行省制度時,不應該完全從漢族社會歷史發展的自然趨勢來解釋,而應該從當時特殊的歷史環境和蒙古族統治集團獨特的統治意識來解釋。這就是為什麽元朝的行省制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但在明朝初期,朱元璋仍然
把它的力量分成三份的原因。
省份劃分
秦漢以來,土壤肥力的行政區劃由山川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決定,行政區的自然屬性具有較強的經濟文化融合趨勢,容易出現割據局面。元朝以來的分省主要是針對中央軍事控制,采取“犬牙交錯”的原則,將自然環境差異較大的地區任意組合成壹個省級行政區,削弱當地的經濟文化認同,人為制造犬牙交錯、北控南的局面。這樣壹來,各省官員就失去了冒險防守的地理條件,朝廷更容易控制。比如秦嶺以南的漢中劃歸陜西省,打開了四川盆地的北進門戶。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加強了中央集權,客觀上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交流。
編輯這壹段的意思
雖然元代的行省制度確實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集權的觀念相矛盾,但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它仍然發揮了其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