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訂立和效力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的法律行為,雙方的約定是該合同產生的基礎。《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保險合同和壹般合同壹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都要經過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表明要約人已經接受,要約人受其約束。在保險合同中,壹般是投保人提交壹份完整的保險單的要約,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壹份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例如,保險人在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完整的保險申請後,向投保人提出壹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完全接受投保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新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視為新的要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是新的要約人,被保險人是要約人。如果被保險人同意接受保險人提出的附加條件,則意味著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新要約,此時,被保險人成為要約人。(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收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後,通過核對、調查、資信調查等方式確認壹切符合承保條件,並簽字承保,這是壹種承諾,保險合同成立。受理方式可以是依法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憑證或者臨時保險單,也可以是保險人直接在投保人提交的申請表上簽字表示同意。但不應認為允諾人就壹定是保險人。如上所述,要約的接受是壹個叠代的過程,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就標準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進行協商。當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時,保險合同就成立了。此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三)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經要約和承諾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還必須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或者履行壹定的程序。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保險合同的效力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征是:1,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即它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它是非法的;3.無效不需要考慮當事人主張與否,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1)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資格喪失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代理人的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不能獨立進行締約活動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符合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不具備保險代理資格或保險代理權。上述主體訂立保險合同的,該合同無效。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任何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誌的意思表示,就構成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這裏的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其向主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比如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明知沒有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卻謊稱沒有發生。脅迫是指壹方當事人以對另壹方當事人或者與另壹方當事人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威脅,強迫另壹方當事人與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威脅是確定可能的行為,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願訂立保險合同。3.該對象是非法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4.內容不合法。投保人投保的風險違法的,如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二)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確認。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是合同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需要註意的是,保險合同無效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全部無效;第壹,部分無效。如果本合同被確認無效,所有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無約束力;合同經確認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保險合同的確認部分是無效的,如果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有關聯,也就是說無效部分對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響,或者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業的慣例,繼續維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是不公平或者沒有意義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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