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可分為固有財產和轉化財產兩類:
固有* *財產固有* *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財產,主要包括6類:
(壹)壹方或雙方購買勞務和財產所得;(二)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需要註意的是:a .夫妻財產* * *關系發生在婚姻成立的基礎上,因婚姻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贈與和禮物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婚後所得財產由居住在兩地的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b .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有收入,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無論雙方出資多少,即使壹方因家務勞動或其他原因根本沒有收入,也屬於同壹財產,夫妻享有同等權利。c“收入”是指獲得產權,而不是實際擁有財產。如果婚前已經取得某項財產權利(如已經開始繼承),即使婚後實際占有該財產(如婚後分割遺產),也不能納入* * * *範圍;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在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於夫妻雙方。d婚後雙方對壹方原有財產的“查封”應正確認定權屬。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翻建、修繕、拆除、新建或者擴建的,增值部分或者擴建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財產。e .知識產權與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屬於夫妻的不是權利本身,而是其獲得的經濟利益。
轉化* * *財產是指原屬壹方所有,在壹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前壹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八年後的房屋等有價值的生產資料和四年的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這壹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個條件:壹是達到壹定的結婚年限;二是雙方共同使用、運營和管理。後者的中斷限制問題沒有解釋。按夫妻共同財產辦理復員轉業費也有兩個條件:壹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第二,他們已經結婚10多年了。
在認定夫妻有財產的同時,還需要認定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根據該法的精神,下列財產歸個人所有:
(1)婚前全部個人財產。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收入、贈與或繼承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為結婚購買的財產。
(2)軍隊復員軍人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
(3)壹方婚後長期使用的衣物和事業所需的書籍、工具。另外,壹方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自己所有。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物質和經濟上的撫養和照顧,如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在生活上照顧子女等。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無條件的,不能隨意推卸責任,而對成年子女的教育是有條件的。壹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除了繼續幫助和教育子女外,不再有義務在物質上和經濟上支持子女。但是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比如殘疾或者繼續上學的子女,父母還是要盡贍養義務,不能推卸。
《婚姻法》第十五條也規定:“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在贍養費權利受到侵害而不能實現時,有權向父母要求贍養費;已經獨立生活的兒童不再享有這壹權利。因追索贍養費發生的糾紛,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處理。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判決。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要確定贍養費的數額、期限和支付方式。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責任,管教和保護的權利不應被任意放棄。不行使權利,其實就是不履行義務。在紀律和保護的問題上,很難區分權利和義務。管教是指根據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以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是無行為能力和受限制的,他們缺乏理解和正確處理事情的能力。法律責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管教責任,壹方面確保他們的安全和健康,另壹方面防止未成年子女傷害他人或社會。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預防和消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因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父母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不僅可以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增強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感。已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造成上述損害時,父母不再承擔上述責任。而且,父母的責任僅限於民事責任。比如,未成年子女的違法行為造成犯罪後果的,父母不承擔刑事責任。
子女贍養和扶助父母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裏的孩子是指成年的孩子。贍養是孩子對父母的贍養,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協助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對父母的關心、幫助和照顧。子女要自覺履行贍養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的義務,讓老人平安度過晚年。贍養老人的方式,或者直接用生命履行義務,或者為老人提供生活費,可以由權利人和義務人根據情況約定。多子女時,應按照“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原則履行這壹義務。
為了保證父母被贍養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沒有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因追討贍養費而產生的糾紛和因追討贍養費而產生的糾紛在同壹程序中處理。壹是有關部門調解,或者人民法院按訴訟程序處理。在確定贍養費數額時,要考慮父母的實際需求和子女的經濟承受能力。